云南刑事律师辩护 云南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标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XX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互联网使用手机微信软件建立微信群(群成员30余人),并通过微信群及私聊方式发布疑似淫秽文件295个。经巍山县公安局审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发布的疑似淫秽视频文件中有249个视频属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淫秽物品而在微信群予以传播,群成员达30余人,传播淫秽物品数量达249个,其行为已处罚刑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刘某某依法应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迅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VIVOS1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注明:若想获取完整判决内容,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云南刑事律师辩护 云南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标准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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