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事故罪及其辩护要点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日常生活中,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发生并不少见,今天陈律师就来带大家认识一下什么是消防责任事故罪及其辩护要点。

消防责任事故罪及其辩护要点

一、是否因违反《消防管理条例》而收到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虽然《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但因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具有一定程度的竞合,导致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存在罪名适用混乱的问题,要区分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分的要点就在于是否收到了消防监督机构通知。例如,在(2000)豫刑一终字第265号判决中,被告人韩某、牛某、王某虽然对消防安全负有法定责任,但是消防机构并未发出责令整改的通知,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牛某、王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非消防责任事故罪。因此,在辩护过程中,要注意是否接收到消防机构的整改通知,是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一大要点。同样,若未违反《消防管理条例》而导致发生火灾的,应认定为失火罪而非消防责任事故罪。

二、犯罪的主体是否适格

《刑法》明确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应当追究的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员。《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可见,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内的负责人或主要负责消防安全的人。在辩护的过程中,需要对犯罪主体身份进行确认,以此来判断其是否为该犯罪的适格主体。

三、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另一构成要件,就是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在消防责任事故罪中,严重后果的表现形式就是火灾,其刑事立案标准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在辩护过程中,需要确认其严重后果是否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

消防责任事故罪及其辩护要点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2-17
下一篇 2024-02-1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