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虹、沈连欢:法律服务市场剧变之下,律师的营销思路与策略

法律服务市场剧变之下,律师的营销思路与策略

作者:任虹、沈连欢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转自:新则

任虹、沈连欢:法律服务市场剧变之下,律师的营销思路与策略

随着法律服务行业宏观环境紧缩,加之泛法律服务行业的冲击,过往行业竞争态势已然发生重大转变,沿用过去的市场逻辑开展业务,恐怕不足以在当下竞争环境中发挥较好作用。本文聚焦于这一行业问题,在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当下的法律服务营销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供参考。

律所的生存发展必须依托于市场,任何律所和律师都必须面向法律服务市场、提供符合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的法律服务产品。开拓市场的重要途径便是营销,而营销必须符合市场的客观现实。市场由多种现实因素构成,既包含经济形势等宏观因素,也包含消费者个人特征等微观因素,叠加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形态的快速变更,法律市场的特征也发生了诸多变化。

因此,在研究法律服务营销时,有必要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特征先行梳理。若对于当前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和实际情况认识不足,一味地沿用过去的市场逻辑开展业务,恐怕会大大降低市场拓展的效率、最终影响法律服务营销的效果。本文将力图解决这一问题,在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当下的法律服务营销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当下法律服务行业的市场分析

(一)发展现状与趋势

1. 市场规模扩大

根据中华律师协会发布的数据,从2019年到2021年,尽管存在疫情影响,但法律服务市场依旧迎来了快速发展。2020年我国法律服务行业总体市场规模已经达到1178亿,2021年突破1500亿元。根据这一趋势,在未来的数年内,法律服务市场将迎来快速发展,以每年20%的速度成长的话,在2027年市场规模将会接近4500亿元。

急速扩大的法律服务市场为律师和律所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创收空间,但同时伴随律师人数的快速增长也意味者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加强市场营销以把握当下契机,以争取在这一历史大趋势中占据有利位置。

2. 企业主体逐步取代个人关系

传统的商业关系多是个人关系,以个人之间存在的包括同学、同事或者其他长期培养的信任关系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商业关系。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之初水平有限,商业主体的建设尚不完善,人格混同的问题较为严重,故商业关系的构建不得不依赖于个人关系的构建。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情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我国企业制度的有效发展,使得企业逐步替代个人成为当下商业活动的主要主体,个人关系重要性占比出现了大幅下滑。这直接导致了当下法律服务市场营销的底层逻辑发生了深刻的改变,在个人关系仍然具有重要意义的同时,还要求在个人关系维系之外重点开拓企业主体客户。

3. 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

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经历了从卖方市场到买方市场的发展过程,随着职业考试和律所体制改革以及法律教育行业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律师开始涌入市场,导致全国律师人数急剧增加。根据司法部官网发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底,全国的执业律师为52.2万人,其中专职律师为42.44万人,而到了2021年底,全国的执业律师为57.48万人,其中专职律师为45.82万人。律师数量的大幅增加在为客户提供更为丰富多元选择的同时,也意味着这一行业的竞争愈加激烈。在此种市场背景下,律师或律所欲在竞争之中脱颖而出,对自身的营销方式和营销策略进行相应革新变得非常有必要。

4. 营销流程趋向正规化

与传统商业关系多为个人关系相对应,早年企业客户在进行各项商业活动时,其流程并不公开透明,其决定权往往集中于部分主管领导手中,加之当时的信息传播手段有限,因此各项商业关系被迫依靠传统手段尤其是个人关系相维系。体现在法律服务领域则表现为选择律师的程序不透明,多依赖亲朋好友、同事同学等关系进行推荐,选择律师的决定权集中在主管领导手中。

但是,随着当下企业正规化发展以及信息传播方式和途径的快速发展,企业选择法律服务的流程越发公开透明,诸多企业设置一系列招投标程序和公示程序,很多法律服务项目的律师遴选需要经过集体讨论,其中法律服务方案质量、团队专业性、过往相关服务经验等都是重要考量因素。这种营销流程趋向正规化的转变不仅对法律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意味着律师和律所需要改变以往单一依赖个人关系营销的市场拓展方式。

5. 服务质量成为重中之重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端规模的扩大和律师总人数的增加,律师之间的专业壁垒和水平差距不断加深,聘请不同的律师可能导致案件或非诉法律服务结果出现很大的差别。因此,客户关注的重点逐渐集中于律师自身所能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并将此作为选择法律服务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随之而来的是曾经的诸如低价营销策略等逐渐进入下沉市场,而想在法律服务行业取得长足的发展必须在法律服务质量等核心要素方面下苦功夫。

6. 专业团队得到重视

“依法治国”是我国当下的基本国策,法制化进程近年来取得了良好的发展,伴随而来的是法律体系和法律服务的复杂化,导致单个律师的时间、精力、专业能力、经验等无法应对复杂的法律服务事项。传统上客户看重行业内有名气、有声望的“大律师”,但是“大律师”案件众多、事务繁忙、自身精力有限,并不能总是分配给每一个客户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每一个案件亲力亲为可能并不现实。

所以在律师人数迅速增长、客户选择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这一趋势也在逐渐发生变化,不少客户逐渐转而重视法律服务的实际效果而非仅仅看重律师的名气大小。根据百度营销发布的数据,年长者(客户)倾向于找有名气的律师,而年轻者(客户)的想法明显不太一样。而律师团队内部成员之间由于可以实现知识经验、专业能力的互补,且相互补位完善个人时间和精力的有限性,从而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故律师以专业团队的形象出现在客户面前越发受到青睐和认可。这一重要趋势变化使得当下法律服务市场营销的重点除了打造和宣传律师的个人IP之外,也必须重视打造和宣传法律服务团队的专业性。

7. 网络获客方式发展迅速

近年来,我国信息技术发展迅猛,社交媒体用户数量增长迅猛、普及度不断提高,以微信、微博、抖音、小红书等为代表的社交媒体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以往的信息获取和传播方式,“线上获客”也在各行各业的营销策略中得到迅速的推广和应用。尽管当下“线下获客”仍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主要途径,但“线上获客”无疑是更为便捷、成本更低、代表了未来发展趋势的获客方式。尽管当下还面临着信息分散、存在信息差、供给端难以有效传达到需求端的各种困难,但是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营销上,律师和律所需要重视网络营销的重要价值,在线下和线上开辟出不同的营销网络,以最大限度地提升营销的质效。

(二)法律服务行业自身特征

营销策略除考虑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之外,还需考虑法律服务行业的自身特性,以做到有的放矢。

1. 不确定性

法律服务行业的不确定性是指,客户对于自身购买法律服务所要达成的目标具有不确定性。由于客户自身并非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因此其往往并不能意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效果,对于达成何种目标也不甚明了,往往给出一个模棱两可甚至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的目标。这一特性使得律师团队必须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分解和明确,根据事实情况分析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案例,以帮助客户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和实现步骤。

2. 无形性

法律服务本质上属于服务业,法律服务本质上提供的是无形产品,大多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客户自身也无法进行事前测试。因此,客户只有在购买相关的服务之后,根据切身体验才可以认知服务的好坏。因此,在法律营销和实际服务中,尤其需注意将无形的法律服务产品通过一些可视化形式和流程“有形化”,通过适当的外在形式、良好的服务态度、完备精美的法律服务方案等方式,充分向客户展示法律服务能力和质量。

3. 高风险性

法律服务与其他类型的服务业的一个重要差别在于自身的高风险性,具体来说,法律服务是一种本身会面临包括败诉、法律漏洞、违反各类规定等潜在风险的服务,无论客户还是律所可能都无法完全避免前述风险。如前期某国内大所发出的公开信,该所因华信债券的发行业务目前可能要面临巨额的赔偿责任。此类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要求律师需重视自身和团队的职业素养,避免在营销中不当扩大自身风险和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重视风险控制程序,切勿盲目揽客而忽视客观风险的存在。

4. 多维度性

法律服务最终的客户评价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在以律师专业水平为基础的前提之外,还包括对待客户的态度、服务是否及时可靠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法律服务本质上是服务业,因此必须考虑到客户的主观感受和整个服务过程的体验感,切忌盲目认为专业技能是唯一决定因素。因此,在进行法律服务行业的营销和服务过程中,除贯穿始终地体现自身专业水准外,还需尊重客户的主观感受,与客户保持积极沟通、及时有效给予反馈,以让客户给出较高的服务评价,提升客户对于法律服务产品的“复购率”,这也是另一个纬度提升法律服务营销效果的途径。

二、营销策略的选择

(一)当下法律营销的认识错误和不足

上文介绍了当下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状况和法律服务的自身特点,营销策略应时刻立足于现实基础并进行及时调整变化以适应市场。但是意识的调整往往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当下法律营销策略依然存在诸多认知不足。

1. 沉迷于个人过往成功经验

律师或律所很少会否认营销的重要作用,在营销上投入较多时间精力的律师和律所比比皆是,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科技应用层出不穷,导致社会形态在短时间内发生了迅猛变化,相应引发了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变革,这就对法律营销的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但遗憾的是,许多律师和律所的认知未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依然沉迷于过往的个人经验之中,依然执着于采用发展私人关系,给付介绍费等传统的法律营销手段,此种营销手段不能说毫无功效,只是新的时代特征下有必要为传统的营销手段增加新的元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避免不能适应新的市场变化而陷入不利的竞争局面。

2. 盲目的广告轰炸

部分律所和律师在进行营销时用力过猛,将大量的资源投入到广告轰炸之中,不仅盲目且给客户留下负面印象。以笔者曾经接到过的律所营销电话为例,接通电话后对方直接询问笔者是否需要法律服务,待笔者问询对方可提供何种类型的法律服务时,对方表示自己只是单纯的广告推广对具体业务并不知悉。再如,有律所让工作人员在路口向过往行人发传单,以及部分律所或律师在社交平台上不断投放各种类型的广告,期待通过此类方式赢得客户。但在当下社会生活中,广告的数量已经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几乎每个人每天都要经受铺天盖地的广告轰炸,人们普遍建立起对于广告轰炸的免疫力,甚至对这种方式深感厌恶。因此此类营销方式可以必然效果不佳,而且还可能导致他人的反感,破坏律师的专业形象。

3. 重价不重质

定价策略是营销的重要部分,定价过高,可能导致潜在客户的流失,但定价过低,又会导致难以覆盖成本,因此定价需在客户的预算范围和律师团队成本收益需求之间找到平衡点。

然而部分律师和律所在营销中错误地理解了价格的作用,盲目进行低价竞争而忽视服务质量,此种做法实则颠倒了价格与质量的关系,客户寻找律师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的法律诉求,当律师真正解决了客户的问题客户才会感到满意。反之,若一味进行低价竞争,过低的价格往往会限制法律服务的质量,最终可能会影响客户的复购、转介甚至导致客户的流失。

4. 仅注重专业水平而忽视营销策略和其他

专业水平是律师进行法律服务的基础,也是律师的立足之本,对专业水平孜孜不倦地追求是行业内很多律师的理想。但是,部分律师也因此陷入了一个误区,即只要自身专业水平、法律技能足够,则营销等其他方面并不重要。

首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律师或律所本质上处于商业活动参加者的角色,“酒香也怕巷子深”,律师或者律所即使具有很高的专业素养,但是无法将此呈现到潜在客户面前、无法和客户产生链接,则难以实现法律服务的变现。

其次,当下客户对律师的评价是多维度评价,并非视律师专业技能为唯一标准,甚至有时律师专业技能并非客户选择的第一要素,例如客户可能更重视整个法律过程的体验感、律师的服务态度、是否及时沟通反馈等。如果仅着重突出自身专业水平的宣传,而忽视从客户角度的体验感,则客户对法律服务的评价可能会远远不及预期。

5. 整体上无序化

法律服务本质上仍然属于服务行业,并不提供有形商品,也不存在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就导致了部分律师和律所在进行营销时缺乏相应标准、不考虑具体业务类型、不考虑潜在客户特点、盲目且不成体系地营销。过度且混乱的营销在投入巨大资源的同时,又无法真正接触到有需要的主体,无法构建出需求场景,还可能招致负面观感反而有损失潜在客户的风险。

(二)营销的应有思路

在前文中我们阐述了当下法律服务营销中存在的诸多不足,为了更好地进行品牌推广,律师或者律所有必要对营销策略进行重建。为切实提升营销质效,有必要树立法律营销工作的总体系统性思路。

1. 明确目标对象和应用场景

法律服务本质上是一种商品,其营销内容不应脱离商品营销的一般规律。任何商品进行营销时,都必须明确目标客户和应用场景,通俗来说,就是必须明确商品要推销给谁,客户在什么情况下会需要这个商品。

首先,不同的法律服务面向的客户群体不同,客户群体的差异又决定了会营销形式的差别,例如客户主要为银行金融机构与客户主要为受到人身伤害的个人,其具体的营销策略可谓天壤之别。因此,任何律所或者律师,其营销的第一步均需明确自身的法律服务究竟面向何种客户类型。

其次,营销还需构建法律服务的具体应用场景,并告知具有相应需求的客户,这也是各类商品营销的重要内容。因为质量再完美的商品,如果不能为客户构建相应的应用场景,也难以得到市场的青睐。以华为手机的营销为例,华为手机的营销曾重点阐述其优秀的信号质量,使得商务人士能够及时接到电话。这就是一种很优秀的场景构建,准确展示了华为手机在什么场景下能够发挥自身的优势,能够满足目标客户的何种需求。同样的,法律服务也需明确具体应用场景,在何种情况下客户需要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可以帮助客户实现怎样的结果。

2. 选择适当的平台与渠道

在根据自身的法律服务类型确立自身的目标客户以及具体的应用场景后,可据此选择自身营销的不同渠道。法律服务营销切忌没有目标,也不区分目标客户,大干快上、一窝蜂地各种渠道进行轰炸。且不说此种营销会导致大量时间精力的浪费,并极有可能破坏自身的专业形象,而引发目标客户的不满。

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的营销需要使用不同的平台,例如对于部分机构客户,可能诸如宣讲会、内部培训等会是更合适的途径;再如对于婚姻家事领域的客户而言,由于其重视隐私,并不想让身边人知晓,这时候社交媒体可能才是营销的合适渠道;再比如生活中简单问题的法律咨询,微信小程序又具有相应的优势。总之,营销需要根据目标客户来选择适当的平台与渠道,这样才可能取得事半功倍的结果。

3. 塑造自身的专业形象

尽管专业度并非客户评价法律服务质量的唯一因素,但毕竟是客户选择法律服务的基本出发点,因此,法律服务营销的重点之一便是将律所或者律师自身的专业形象通过各种途径向对方进行展示,这就要求律师或律所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塑造自身的专业形象。

塑造自身的专业形象实质上就是将自身的专业能力外化展示的过程,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例如可以进入一些律所或者律协的专业委员会,参加分享或研讨活动,表明自己在某方面的专业能力;可以在专业期刊或者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一些专业文章,根据目标客户是否是专业人士在专业深度和通俗易懂方面进行取舍;也可以出版一些著作,表明自身专业水准;亦可以展示自己的过往经历和社会头衔,以取得客户的信任。当然,在与客户的交流过程中,也需注意自身的言辞行为,以尽量塑造出值得信任的专业形象。

4. 尝试建立信任关系

客户的信任问题是法律营销的核心问题,大多数情况下,客户须与律师建立起较高的信任关系时才会无保留的将事务进行委托。从本质上说,律师营销的过程就是将自身的法律服务呈现给客户,并试图与客户建立信任的过程。从这一总体思路出发,可采取多种模式赢得客户信任。

首先是上文中提及的适当平台与渠道,以及自身专业形象的展示,便是建立信任的一个可取之策,可视化地展示自身的专著、头衔,可能比天花乱坠地自我介绍要更加能够让客户信任。其次,初步锁定目标客户后,要对客户进行全方位的了解,通过朋友圈、微信群、咨询、问候等多种方式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最好可以与客户进行线下面对面的沟通,面对面沟通对于建立信任的效果要优于其他方式;第三,可试图培养一些话术、小册子等方法,加快客户的信任过程;最后,要重视后续的客户维护工作,及时了解客户的反馈,可以以客户为媒介带来更多其他潜在客户,这种转介绍的方式可以较快建立起新客户对于律师和律所的信任感。

5. 以客户为中心

当下的法律服务营销不自觉地出现了一个倾向,即律师或者律所会极力强调自身的擅长事项,与客户沟通时也会着力强调,这实际上是将律师作为了营销工作的中心。此种营销方式对于建立自身的专业形象当然具有一定的帮助,但客户有时需要的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此时过分强调某一个方面的专长可能导致潜在客户的流失。

在初步锁定目标客户后进行营销时,需明确此时营销应当是以客户为中心,力求提供客户所需要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因为客户在初步选定律师后,这时需要的就是问题的解决方案,很多时候需要的是跨专业领域的相关法律知识甚至是法律以外的经验和能力。因此,律师或律所在进行营销时,需紧紧围绕客户需求,以多种方式提供全方位服务,而非执着于让客户接受律师最擅长的法律服务。

(三)针对性的具体策略

在阐述总体营销思路原则后,本文将试图阐述一些具体营销策略,当然这些具体策略仍需结合具体实际,以达到良好的营销效果。

1. 多平台引入客户

首先,当下抖音、微信视频号、小红书之类的短视频软件发展迅猛,律师可以以此为媒介,宣传与实时热点相关或专业领域相关的视频引流引入客户;其次,律师还可在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微博等内容平台上发表专业文章,提供咨询等引流客户;再次,目前网上法律有偿服务平台发展快速,也可尝试此渠道展业;此外,律师还可参加各类宣讲会、课程培训、接受媒体采访或担任媒体法律顾问等方式引流客户,还可以通过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文章或出版专业著作等方式塑造专业形象。总之,当下信息传播平台多样化,律师要积极在多平台上尝试引流客户,当然,如前文所述,也需根据目标客户选择合适的平台。

2. 有形化服务

法律服务具有无形化的特征,因此在营销和服务中需将无形化的事物有形化,以让客户对服务有所感知,以实现法律服务营销的良好效果。将无形服务有形化可以从多方面入手,例如在打造专业形象IP方面,律师事务所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律所简介以及律所的装饰风格、法律文件的外观展示等;再比如法律服务成果的交付主要体现在律师的口头表达与书面呈现的质量、是否全程及时有效地与客户进行沟通、客户的体验感等等。这些将无形化法律服务有形化的具体措施的有效实施,有助于增强营销的实际效果。

3. 构建专业团队,提供专业内容供给

一个有名气的“大律师”背后往往有一个专业化的团队。然而律师团队的搭建并非人员的简单增加,在扩大团队时,必须考虑到人手的增加能否带来工作绩效的增强。对于每一个团队来说,人员的增加都具有边际效应,在管理手段不变的前提下,由于存在管理沟通的时间成本和相应的人力成本,当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时,单纯地增加人手便无法再提高团队的整体工作能力。因此,律师需首先明确自身需求,在搭建团队时考虑合适的团队规模,以期能够实现最大的法律服务产能,始终将扩大服务半径作为自己建立团队的最终目标和衡量标准。

其次,律师团队的搭建应根据目标任务的不同而实现不同的分工体系。例如一些简单少量的批量业务,则可将业务数量作为主要指标,分配给不同的任务主体即可;但对于一些复杂的大量批量业务时,可能就需要对业务的不同模块进行切割与精细化,再分配给不同的任务主体。再如诉讼与非诉的不同领域由不同任务主体去完成,保证这两个对能力要求相对有区分度的业务领域均能得到较好的交付效果。

再次,团队的搭建须紧紧围绕解决客户的问题进行,越是大的客户,其需求往往倾向于一个一揽子解决方案,这就需要团队搭建时充分考虑不同成员的专业能力互补性以及业务领域的互通性,而团队负责人须对各成员之间的工作进行合理统筹安排。

最后,团队中应当存在持续的内容输出者。由于律师存在塑造自身专业形象的天然需求,因此在搭建团队时,需考虑持续内容输出者的人选,既可以是专人专岗,也可以由部分主体兼任。这些主体需源源不断地输出专业内容,无论是发表文章、法律意见表达,或是对客户法律问题的回复,这些内容输出对于律师专业形象的塑造尤为重要。

构建出分工明确、管理科学的律师团队,不但会给客户留下深刻的印象,也有助于实现为客户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的路径,并且可以持续打造自身专业形象,对于法律服务营销的质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 区分类别,构建产品组合

律师可根据自身所服务的客户行业和服务特点,开发法律服务产品的体系或组合。例如,在推出目前客户需求量较大的A产品的同时,又有针对性的开发相关产品B,并将之进行搭售。或者将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与一般的诉讼业务相配合,增加客户粘性。同时,积极进行法律产品类型或组合的探索,尽力发现满足客户需求的新产品机会,并将之与原有的法律服务内容进行配合。

5. 跨越部门法分野,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

前文提及,法律服务需紧紧围绕客户需求,能够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的律师团队与仅仅解决某一个点的法律问题的律师团队给客户传递的专业价值层级相差甚远。因此律师或者律所应当试图提供跨越不同部门法壁垒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以求为客户提供整体层面上的最优选项,而非受限于本身认知边界提供类似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片面化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客户不能清楚表达自身需求,律师需对客户的需求进行评估、明确和引导,并以此为基础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这种觉察客户需求的敏锐度、对客户需求的深刻理解能力无疑是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的前提和基础,是决定一个律师团队能够走多远的因素之一。

6. 维系长期关系,关注重点客户

相较于拓展新客户,维系“老客户”应当是营销中的重点。“老客户”较之新客户,已经建立了相当深厚的信任关系,如存在需求、其重复购买的意愿也较高。实际上,各行各业在营销上均重视对于“老客户”的维系,例如实行会员制、消费积分可兑换礼品、“老客户”专享优惠等,法律服务的营销也可借鉴上述经验。对于“老客户”,可进行适当的回访,对其法律服务给出适当优惠等,维系与老客户的长期关系。

营销过程中也需关注一些重点客户,诸如一些营收占比较大的客户,或者是部分渠道客户,维系与他们的关系有助于稳定团队的收入或是案源的拓展。对于此类为团队奠定重要业务基础的重点客户,要注重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沟通联系,以建立较深的信任关系。

7. 塑造专业领头人,与团队进行绑定

目前,打造IP属于营销中较为流行的做法,应试图对团队中的一或数人塑造出其在法律服务领域内的专业形象,打造其在行业里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领头人”形象。

对于“专业领头人”律师形象的塑造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例如以该律师名义出版法律图书、撰写专业文章、制作普法视频、出席社会活动、取得社会组织身份、宣传主办的优秀案例等等。在专业形象塑造完成后,借此回馈团队,以获得更广阔的案源。

对于团队负责人而言,在塑造自身专业形象的同时也可展示团队内其他成员的专业造诣,当然这应当是与团队深度绑定的,这样既避免客户仅认可你而拒绝团队其他成员的法律服务,又避免其他成员某日离开团队而导致前期投入落空。

8. 根据具体情况差异化策略选择

在营销重点上,应当注重体现律师或者律所相较于其他同行的差异性,无论是行业经验、专业性的高度、类案服务上的丰富经验抑或案件审理结果优势,乃至长期零投诉等能够展现自身独特性的要素,均应当在营销中积极展示,以吸引更多潜在客户。

小结

当下的法律服务市场正在快速发展,依靠原有的市场经验和营销策略可能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态势,法律营销的具体策略也应与时俱进相应作出变革。法律服务营销策略的制定应当建立在明确当今法律服务市场变化和法律服务自身特点的基础上,克服旧有的惯性思维和认知不足,确立新的展业思路,并配合切实有效的具体策略践行落地。

水无常形,法律服务营销亦应具有多种形式,本文提及的内容并非是囊括了所有可行思路和方式方法,只是探讨性地提出一些可供选择的路径。在如今各类法律文件层出不穷、法律体系愈发复杂、法律服务领域不断细分的时代,通过在发展中不断探索、调整、完善出一套适合自身团队展业的营销策略,是确保在新形势下不断收获客户、提高团队创收的必备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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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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