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孙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终审宣告孙某某无罪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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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历时六年,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于2016年6月6日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告孙某某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至2000年,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沈阳市滑翔游乐园有限公司没有归还能力,指使公司财务人员私自制作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以其注册成立的不具有担保能力的辽阳沃野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以沈阳市滑翔游乐园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铁西支行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案发前,沈阳市滑翔游乐园有限公司以归还利息的名义返还2159879.88元,其余款项被公司非法占有。1991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伪造沈阳市滑翔游乐园有限公司与华北冶金制造厂签订的价值1400万元的加工订货合同,以履行该合同为由向中国建设银行沈阳支行办理承兑汇票,向建设银行提供上述虚假订货合同和沈阳市滑翔游乐园有限公司的虚假负债表及损益表等材料,同时使用其注册成立的不具有担保能力的辽阳沃野有限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并提供该公司虚假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1999年1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得到400万元承兑汇票后利用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及伪造的华北冶金制造厂财务专用章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印章背书后贴现。承兑到期后,建设银行沈阳铁西支行垫付200万元。案发前,沈阳市滑翔游乐园有限公司以归还利息的名义返还建设银行辽阳铁西支行441506.24元,其余款项被该公司非法占有。

1998年至2000年,孙某某以沈阳市滑翔游乐园餐饮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国银行沈阳铁西支行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贷款1000万元,案发前沈阳市滑翔游乐园旅游餐饮有限公司以利息名义返还中国银行沈阳铁西支行1624626.62元,其余款项被该公司非法占有。公诉人以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进行指控。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并为孙某某做了无罪辩护。

【以案释法】孙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终审宣告孙某某无罪

【代理意见】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孙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孙某某无罪。

(一)上诉人孙某某、沈阳滑翔中马庆典服务有限公司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

1.上诉人孙某某和被告单位贷款的目的是为了建设滑翔游乐园。孙某某有建设滑翔游乐园的合法目的。贷款时,滑翔游乐园已经开业经营,孙某某有从事游乐园的经验。同时,孙某某成立多家公司的目的也是为了滑翔游乐园的建设。

2.上诉人孙某某和被告单位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孙某某不具有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贷款用于了滑翔游乐园建设以外的用途。上诉人孙某某一直积极配合,没有逃避或者拒绝归还贷款。

3.上诉人孙某某和被告单位没有偿还贷款有客观原因。孙某某从银行贷款后没有还贷,是债权人没有积极履行职责,致使此笔贷款没有归还。此笔贷款是有抵押的,债权人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做出了判决,但债权人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此笔贷款没有归还。

(二)上诉人孙某某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

1.孙某某贷款时,不存在虚假财务报表问题,所谓的虚假财务报表并没有找到。

2.申请贷款资料部分瑕疵有客观原因。孙某某是农民企业家,对财务知识了解较少,创业之初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因为申请贷款的资料有瑕疵,就认定为孙某某和被告单位实施了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

3.上诉人孙某某没有虚构贷款主体。本案有真实的贷款主体和真实的建设项目,足以保障贷款债权的实现。

4.贷款只要用于了滑翔游乐园项目建设,没有用于高风险投资经营或违法犯罪活动,不会导致失去清偿贷款债权的能力,不完全符合贷款用途的行为,即使不完全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也不能证明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

【判决结果】

1.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刑三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单位沈阳滑翔中马庆典服务有限公司(原名沈阳市滑翔游乐园旅游餐饮有限公司)无罪;

2.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刑三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3.上诉人孙某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文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辽刑二终字第00122号

本院认为,滑翔游乐园公司与建行铁西支行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借款过程中,滑翔游乐园公司在贷款条件和担保方式上有一定程度夸大,贷款没有完全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具体用途使用,但从现有证据看,不能证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占有,建行铁西支行对滑翔游乐园公司贷款条件和担保方式亦是明知。建行铁西支行工作人员明知滑翔游乐园公司不符合取得贷款的条件,而在上级领导交办后予以放贷,建行铁西支行工作人员并未因滑翔游乐园公司提供的材料而产生错误认识。且债务纠纷已经民事诉讼程序作出裁决,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孙某某作为滑翔游乐园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某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孙某某上诉所提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孙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评析】

从刑法规定来看,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前提都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该案中,虽然贷款未完全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具体用途使用,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贷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占有,无法证实孙某某作为滑翔游乐园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抓住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构成要件要素及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规定,从而围绕这些关键点进行组织辩护策略和寻找相关证据,最终获得了很好的判决结果。

【以案释法】孙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终审宣告孙某某无罪

【结语和建议】

本案经历了漫长的日子,诉讼时间长达五年,我跟随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又是一审、二审。二次一审都是判有期徒刑十年,最后一次二审宣告无罪。其实,无罪案例在我国是很少的,一些司法人员在本案中也体现了他们对法治精神的追求和责任担当。如本案第一次二审时,出庭检察员在法庭上就指出,此案一审判决(判有期徒刑十年)事实不清,建议二审法院依法裁判。遗憾的是,第一次二审,二审法院并没有宣告孙某某无罪而是将此案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原一审法院又判十年,孙某某上诉。第二次二审时,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依旧是本案事实不清,建议法院依法裁判。第二次二审,法院终于宣告孙某某无罪。

本案过程是艰难的,“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本案中正义的伸张,离不开辩护律师的辛勤努力和孜孜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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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有共同行为造成过失犯罪,法律怎样规定

有共同行为不能造成过失犯罪,因为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犯罪行为人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只有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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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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