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修改律师法的建议

我觉得有必要对现行《律师法》进行修改。我觉得有关律师方面的法律、法规一直处于不断修改当中,从当初的《律师管理条例》到以后的《律师法》是出于颁布新法的转变,从行政法规到基本法律的转变。即使《律师法》颁布以后,也进行了几次的修改。在2008年修改的律师法就增加了个人律师所的规定。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影响着经济基础的发展。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促进或者限制着律师事业的发展。经过了十五年的期限,也发现了《律师法》中的某些规定,限制了律师行业的发展,也到了应当进行修改的时候了。

我觉得《律师法》应当明确律师所的性质。它是盈利性质的企业?还是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这项必须明确。这样才能够有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

作为律师行业的基本法律《律师法》没有明确,确实属于遗憾!

《民法典》对于《律师法》的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没有明确定性的律师所定性为“其他社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是个什么东东?谁知道?真是个不伦不类的东东。就是民间说的“二有子”,是两种性格均有的个体吧?

我国一直提倡国有与民营同等保护。那么这也应当适用律师行业的律师事务所吧?怎么民营的律师事务所只能有个人律师所与合伙律师事务所,而国办律师事务所可只有法人律师事务所。能不能民办所与国办所享有同等的保护均可以成立法人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与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员的不同限制,个人所的设立人需要正式执业满五年,而合伙所设立的合伙人需要正式执业满三年?我觉得这种规定看起来很严苛 ,其实一点意义都没有。三年与五年均相同含义,没有进行区别对待的必要。

有关律师所设立的审批限制根本就没有必要。这是给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律师事务所随意设置障碍。

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批权应当公示,不能够暗藏玄机。审批的条件必须全面公示,不能够让司法行政机关随意性恣意妄为。

我觉得只要执业年限满,没有一定期限的违规情况发生,就应当进行审批发放执业许可证。

好像个人所不再审批,合伙所需要成立党支部?这都是什么规定?

一方面限制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鼓励成立有党支部的合伙律师所。这是不是不正常了?

律师队伍的人数又不断扩大!没有足够多的律师事务所,那能够容纳了这么多律师!

根据《民法典》律师协会属于行业组织,应当属于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愿组织。可是在《律师法》中规定了律师协会的相关权利与义务。那么问题就来了 ,这个律师协会到底是什么性质?如果是社会团体的话 ,他应当独立;如果他不独立吧 ,那他就不是社会团体了。怎么又出来个不伦不类的组织?

其实还有很多需要修改的地方。我今天只是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想法。你们觉得《律师法》是不是应当进行修改了?

谈谈修改律师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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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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