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同案不同判,律师教你怎么办?

法院同案不同判,律师教你怎么办?

作者:聂成涛律师

大家理解里的“同案不同判”,同类或相似案件而对于同案的定义则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如,同案应是指相同案件或同样案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所说的“同案不同判”实质上应表述为“类似案件不类似处理”。

一、同案不同判的成因

1、法律规定不明或者与实践不相适应

法律规则永远无法涵盖现实生活中的各个方面,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可能预见到未来发生的一切,所有立法都存在漏洞。稳定性是成文法的基本特征,但也会带来滞后的不利后果。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永远都跟不上社会的发展。

法律现有规定不足以使裁判者得出唯一结论是大部分同案不同判案件的根源,这也是成文法国家必须面对的不利因素之一,囿于语言文字的局限性、法律制定的滞后性,立法的原则性等等使得法律概念内涵外延常常不够明确、周延。

2、高度盖然性的适用没有一定的标准

法官裁判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法律的法官和自己的法官,除此之外不应考虑其他因素,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以事实为依据,在司法案件中事实主要来自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官根据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案情。以事实为依据实际上就是以证据为裁判规则。在民事案件中,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对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达到高度盖然性,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就达到了预期目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主观性太大,没有一定的标准可言,这就可能使得因不同法官之间法律思维的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笔者认为尽管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对于高度盖然性裁判规则的适用没有明确的标准,但至少应有一定的价值衡量原则可循。法官认定案件事实至裁判是一个被优势证据说服的过程。法官必然会优先确认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有学者对我国证明标准的不同学说、证明标准的层次性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文中将证明标准学说分为三种类型:客观真实说、相对真实说、法律真实说。我国采用的是二元标准下的相对真实说,即法官在证据能无限接近案件事实为客观标准的情形下形成自己的主观内心确信,以达到主客观相一致,据以对案件裁判。

3、案例指导作用弱

案例指导制度旨在规范自由裁量、统一法律适用,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同时在完善审级监督、改革司法解释制度、弥补立法不足上也具有重要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虽然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案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但是也明确指出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为裁判理由引述,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引用。否定了指导性案例的正式法源地位,也造成实践中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效力不强,法院引用率较低,实际上不能起到案例指导制度培育司法统一、裁量一致的司法文化和裁判思维,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弥补立法的不足、个案司法技术的不足的作用。

二、同案不同判导致的危害

1、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的权威性在于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同于道德、宗教戒律,法律由权力机关制定,它是以国家暴力及其为后盾,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是全社会人共同的价值所向。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水源一旦破坏,人们心中对法律信仰的高塔将崩塌,社会矛盾激化,国家的安全、稳定将不复存在。

2、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案件判决的期待可能性

我们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相同的案件却因地域不同,法官不同,得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将伤害到人民群众对法律期待可能性的朴素情感。我国适用的不是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而是以制定法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系制度,但老百姓往往是通过形象具体的案件产生相应的法律认知,而不是通过固化的法律条文来感受法律的存在。近几年以来,移动互联网深深植根到了老百姓的生活当中,智能手机几乎是人手必备。老百姓喜欢关注各种各样的案件,形成了对一些重大案件讨论的热潮。比如山东的辱母杀人案,引发了上亿条的评论,最终的判决是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山东高院把原无期徒刑改判成为有期徒刑 5 年。老百姓从此案会得出内心的结论,虽然不一定符合法律的严谨推理,但是再遇到类似的案件时,他们会毫不犹豫地想到这是一个防卫行为,讨债者也会相应约束自己的言行,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对于这样引发全国关注的案件,因为关注度很高,法官和老百姓都知道这样的案件会有怎么样的结果,所以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但如果是那些关注度不高的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却也是实实在在的影响到老百姓对司法机关的期待,对审判结果的期待。这无疑不利于法律深入人心。美国著名大法官本杰明· N ·卡多佐曾指出:“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本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的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

3、增加了当事人非法上访的可能性

上访在我们国家已经是一个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必须面临的问题,虽然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不可避免的现象,但是权力部门的不公正,不透明也是一大诱因。随着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网络媒体的宣传,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都进一步得到了提升,当他们认为自己遭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以后,就会想方设法表达诉求。由于受到自古以来“告御状”的思想影响,很多人都认为上级才能真正解决问题,也就因此频频越级上访。近些年,上访活动主要集中于民生问题,其中反映比较多的是对司法不公的愤懑。由于法官自身原因和一些个别案件的外部干预,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出现,当事人会对法院的判决提出质疑。当质疑得不到妥善处理时,事情就可能向不好的方面发展。对于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往往是从类似案件判决结果来期待自身案件胜诉的可能性。各级法院的法官,如果没有对同类案件作出相同的公正判决,不仅让当事人怀疑判决的公正,同时也降低了老百姓对案件的期待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审判权威性将受到影响,当事人可能期待于上访满足诉求。这是一种恶性循环,会造成上访活动越来越多。所以,必须在全国各级法院实现同案同判,在全社会实行真正的法治,所有同类型案件都应该有相同的判决。

三、各方观点:“同案不同判”的对策研究

对于“同案不同判”现象,学者、法官、律师从都有不同的看法见解。

学者大多主张建立“同案同判”的制度性保障,如李媛媛以大数据时代下的“同案同判”为例,探讨分析实践中的具体模式,建议完善平台设计,融合科技与经验,建立审前预判与监督机制,实现“同案同判”。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主张从审级控制的进路消除民事案件的同案不同判,有利于防范由于裁判自由裁量权规制不规范引起的权力寻租行为。实现特殊民事案件的同案同判,须将其一审管辖权统一上提一级。刘加良建议,对一般民事案件要取消裁量型的发回重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红海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已在司法实践中运行有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只是如何继续推进颇令人踌躇。“国家治理能力”概念的提出,为案例指导制度下一步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即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不应仅限于确立司法政策或解释法律,并由此指导法官同案同判;还应鼓励和引导法官在疑难案件的裁判文书中按照指导性案例的模式加强进行说理,并归纳裁判要点以形成规则。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和整体的司法治理能力,实现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可以推进法律的发展。

从法官角度出发,几乎所有法官都重视强调法官的职业技能研究。上海徐汇区法院副院长崔剑平认为一审法官应当重视掌握发现争议事实真相的方法,公开审判的过程,解惑看似雷同但实质不同案件的答疑,消除民众对同案不同判的困惑,保证司法公正;二审法院要加强内部管理,解决法官自身、合议庭之间适法不统一的问题,通过案件的审理发现一审法官、合议庭之间以及各基层法院之间存在的适法不统一问题。

到律师实务层面,现行指导案例制度与同案同判密不可分。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殷增华律师认为,在实务中律师选取案例应当更加注重共同法律背景支撑。案例应当注重对司法理念、技术和知识的展示。使适用者能清楚地知晓案例内在司法逻辑,从而增加指导案例的权威、认可度和可能适用的范围、限度。案例将更好发挥同案同判的作用。

笔者认为,我国法学理论界在现有体制的框架下提出的减少和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措施,极其富有建设性,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但上述建议措施属于工具性质,难于根本上制约裁判者任意裁判,且现实当中仍然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仍然值得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进一步研究。

四、最高院:同类案件必须同判

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树立与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最高院于2019年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旨在从审判机制上极力避免本级生效裁判之间发生法律适用分歧,并及时解决本级生效裁判之间业已存在的法律适用分歧。《实施办法》全文共计12条,在分歧解决工作组织体系、分歧解决申请、分歧解决工作流程、分歧解决结果的适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实施办法》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根据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需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提供服务和决策参考,并负责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按照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部署,严格落实全面推进“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制度的要求,《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或者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标准发生分歧的,应当启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现有部门的职能权限,《实施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相应业务部门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分别负责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的相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法律适用分歧的初审工作,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送交的申请材料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分歧问题进行研究,形成初审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相应业务部门负责法律适用分歧的复审工作,按照审判与执行工作职能分工,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送交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其中,初审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应业务部门进行复审的参考。

为保证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结果的权威性,《实施办法》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相应业务部门的复审意见后,应当及时报请院领导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法律适用分歧问题进行讨论,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法律适用分歧的最终解决结果。

此外,对于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结果的适用,《实施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反馈给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的报送单位,并按照法律适用分歧问题及决定的性质提出发布形式和发布范围的意见,报经批准后予以落实。同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法律适用分歧作出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与执行工作中应当参照执行。

五、法院同案不同判,律师教你怎么办?

虽然从最高院下发的《实施办法》来看,与最高院的同案之间的分歧暂时得到了解决,但是地方法院之间的“同案不同判”又该怎么办呢?目前,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情况,最好主动检索到有利于己方的生效裁判文书提交法院。承办法官面对双方提交的观点相矛盾生效裁判文书时,如何抉择?法官选择的任意性如何节制?这是目前困扰法院审判,当事人对法院公平审理质疑的最大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九条以及第十一条的规定,法官在检索类案时应当根据类案的层级、权威性优先逐级检索。人民法院应当优先从最高层级的指导性案例检索,当找不到类案时,逐级下沉检索。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所以当事人应当按照最高院上述司法指导意见检索效力层级高的类案,提供给法官参考,以期达到维护诉请的目的。当对方提交的类案与己方提供的类案法律适用不一致时,应根据类案优先判断规则向法官提出代理意见,提示法官合理参考效力层级较高的生效案例。当事人的类案检索工作非常有必要,不要想当然的交由法官去完成。法官不一定有意识去完成类案检索流程,对方当事人积极向法官提供有利的案例时,很可能被法官采纳。所以,当事人一定要学会利用类案检索制度,将抽象的法律依据变为生动的案例,便于法官采纳己方观点,实际也有效的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容易被法官采纳。

“同案同判、不同案不同判”既被法律人奉为圭皋,也为非业界人士朴素正义观所包含,它是实现我国司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也是维护我国法律统一适用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司法大数据通过审判要素一层层的分解,将案件事实中的变量分解到一种无比精细的程度,并通过数据、图表、曲线等一系列十分直观的方式,向人们展示真正的类案何其之少、真正的类判何其困难。但纵然如此,我们仍不能从根本上放弃 “同案同判”的理想,否则司法活动可能会偏离其自身所规定的内在方向。

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决法律文书,同案不同判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或申诉。加上还有地方保护的存在,无论是申请再审还是申诉,想改变已生效法律文书都存在很大的困难。特别是刑事案件,对于错判的,可能涉及到国家赔偿的问题,所以难度更大。这个时候呢,可能就需要媒体的介入,综观我国目前改判无罪的刑事案件,基本都是有媒体介入,最终才实现翻案的,所以媒体关注非常重要。对于民事案件的申请再审或申诉,难度也非常大。基层法院的民事判决,无法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在申请再审只有一次机会,再就是检察院抗诉,申请再审都改变不了结果的,检察院抗诉更是困难。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这就导致,很多地方的法院判决无法在当地翻案,只能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基层法院的判决又无法到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只能申诉到最高法院,通过邮寄材料或给院长写信的方式来解决,可想而知难度有多大。但我们相信,正义不会缺席,只要我们坚持下去,正义迟早会到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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