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总结:离婚维权,出轨离婚所涉法律大全!

离婚律师

6月15日下午,王宝强与马蓉离婚纠纷案二审开庭,马蓉在微博晒出自己抵达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照片。此前,王宝强律师也发过与此有关的微博,表示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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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晒照抵达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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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律师也发过与开庭有关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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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好友发微博表示6月15日下午二审开庭

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分别在北京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王宝强离婚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马蓉名誉权案法院认定王宝强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中,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探望时间和方式进行了判定。

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线索较多、双方争议较大,尚待进一步查明,法院将依法另行处理。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中,法院认定王宝强微博所发的《声明》相关内容基本属实,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语言,故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马蓉与王宝强的离婚案一审判决后,马蓉曾多次发文表达对结果不满要求上诉。此后马蓉上诉被正式受理,王宝强同时申请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明星离婚维权案与普通民众维权一样,律师公号【falv_zixun】小编总结出轨离婚所涉法律大全,如下:

一、离婚程序

一、离婚途经有几种?

答:离婚途经有二种,一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二、诉讼离婚要到哪个法院起诉?

  答: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判决不准离婚,多久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

答: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五、与现役军人离婚有特殊要求?

答: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六、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答: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二、财产分割

一、夫妻一方出轨,对方是可以要求多分共同财产?

  答:根据司法实践,在有确凿证据情况下,无过错方一般会适当多分些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答: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间属于个人的财产有哪些?

答: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四、诉讼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答: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先由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处理,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五、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应承担怎样法律责任?

  答: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六、夫妻一方不是有限公司股东,如何分割以夫妻另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公司股份?

  答:(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七、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如何处理?

   答:(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八、婚前与婚后双方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产出资如何认定?

  答: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九、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完全取得所有权房屋争议如何解决?

  答: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婚前由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有个人财产支付首期购房款,婚后夫妻共同还款,房屋登记在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一方,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十一、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在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和对方工作,在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答: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十二、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可否向另一方要求帮助?

 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三、债务承担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答: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如何偿还?

    答: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婚前夫妻一方债务可否向另一方主张偿还?

    答: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四、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被法院判决分割,债权人能否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答: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五、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法律文书,男女一方承担超过其应承担责任,能否向另一方追偿?

  答: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六、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应偿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

  答: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子女抚养

一、孩子在2周岁以下,由哪方抚养?

答: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孩子在十周岁以上,由哪方抚养?

答:孩子十周岁以上,判定抚养权的时候,要询问孩子的意见。(根据民法总则发布的限制民事能力人年龄界限,本条实务中相关法院会放宽到8周岁)

三、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时候会考虑哪些方面的因素?

答:一般会根据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双方的学历、工作、年龄、收入、家庭环境等情况。

四、离婚后,子女与父母关系是否会发生变化?

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五、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如何分担?

答: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子女是否能起诉父母增加抚养费?  答: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七、是否可以起诉请求增加抚养费?

  答:抚养方需要提供抚养费用不足以支会当前子女教育、生活、医疗等费用证据。

八、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答:可以。如果抚养方的条件发生较大的变化,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时,为了有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可以申请变更。

九、不抚养子女一方可否要求另一方协助其探望子女?答: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确认亲子关系

一、夫妻一方起诉亲子关系不存在,应如何申请鉴定?

答: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二、另一方不同意鉴定,应如何处理?

答: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六、彩礼返还问题

请求彩礼返还在什么情况会得到法院支持?

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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