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

「诉讼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一、送达主体

送达中包括以下几类主体:(1)送达人。送达人是指有权送达法律文书的主体。在留置送达规定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送达人,但我国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构造决定送达人只能为法院或法院工作人员。例如,在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中,虽然表现为邮局工作人员实际送达法律文书,但其是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代为送达文书,并非送达人本身。(2)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应为案件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有学者认为受送达人只能为案件当事人,但在某些诉讼行为中,法院也需要向证人、鉴定人等发出法律文书,我们认为也应属于送达行为。(3)接收送达文书的人。在案件当事人本人没有出现时,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可以成为代为接收送达文书的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同住成年家属送达法律文书,可以视为送达完成。

二、留置送达条件

留置送达并非任何条件下均可适用。由于直接送达为送达的一般方式,其他送达方式只能是直接送达存在困难和障碍时的补充方式。因此,留置送达也只能在直接送达不能完成时才可以采用。事实上在直接送达存在困难时,往往可以直接转换为留置送达。具体表现为已经找到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但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送达文书,送达人可以在履行留置送达的相关程序后,将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或居所,视为送达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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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留置送达程序

因留置送达实际上也已经将送达文书置于受送达人可控制的区域,可以推知受送达人已经知晓文书内容,但因没有取得受送达人签名盖章,也即没有取得送达证明,无法从程序上证明送达的完成,因此,必须借助一定方式或程序,完成送达证明过程。留置送达具体又可以通过两种形式完成。一是见证人证明;二是视听资料记录证明。

(一)见证人证明

见证人包括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基层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所在单位是指受送达人工作、学习的单位。送达人应当将其向受送达人送达法律文书,以及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文书的事由向见证人详细说明。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以备日后查证。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证明送达人所记载情况属实。

(二)视听资料记录证明

2007年 《民事诉讼法》对于留置送达仅规定了一种见证人证明的方式,但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有义务帮助人民法院在送达程序中履行见证职责,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不配合法院工作时,送达人无法采取见证人证明的方式进行留置送达。为避免此种情况出现,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种见证方式,即视听资料记录证明。

视听资料记录证明适用的前提条件与见证人证明基本相同,一是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二是有证据证明留置地系受送达人住所或居住地。实际上多数情况下视听资料本身就能起到证明受送达人居住于留置地的作用。视听资料记录的方式包括拍照、录像等。

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录音方式,从视听资料本身而言,理应包含录音。但因录音本身不如影像资料直观,而且在受送达人持异议时,录音资料还需借助声音鉴定证明其真实性,反而增加送达程序繁琐性,故《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录音留置送达方式。实践中应尽量慎用少用录音方式进行留置送达。

视听资料需要记录的送达过程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确实居住于此地;(2)送达人已经向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交付送达文书,但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或拒绝在文书上签字盖章;(3)送达人将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的居住地。我们认为,视听资料方式简便易行,能够完整记录送达过程,因直接保留下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文书的影像情形,故真实性较高,难以反驳,实践中应逐渐推广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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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送达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不同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如起诉状副本送达后,开始计算答辩期间;一审裁判文书送达时,开始计算上诉期间;二审裁判文书送达后,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果,有关执行程序的时效期间开始计算。送达具有特定法律效力,因此送达程序的完成需要一定形式加以记载和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称之为送达证明,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采用送达证明这一称谓,但对于留置送达,也要求送达人记录相关情况,并由见证人签字盖章或通过视听资料方式进行记录。

对于直接送达方式,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回证是最充分的送达证明,但在直接送达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其他替代性送达方式也需要通过一定形式证明送达过程的完成。在见证人证明的留置送达中,记载了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情形,并由见证人签章的送达回证可视为送达证明;在视听资料记录的留置送达中,视听资料本身可起到送达证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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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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