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共同财产给孩子,反悔起诉撤销,被驳-东莞优秀的婚姻律师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将财产赠与给孩子,丈夫反悔,起诉撤销,被法院驳回。】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委托人】:B、C(被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安慧

【原告】:A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A与被告B原是夫妻关系,婚内双方育有2子2女。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A与被告B办理离婚登记。离婚证中记载:双方共同拥有的一切财产由儿子C、D对半承继,两人共创的出租物业的租金扣除家用,剩下的租金由两人平均分成。

原告与被告B在离婚申请书中写明:两人所创立的财产到1996年8月前的所有财产全部给予儿子C、D全部承继。原告A与被告B签订《共有家产处理协议书》,约定两人结婚以来共同创造的房产、地产共有八处,经两人充分协商,决定将八处房地产的所有权赠与两人的儿子C、D兄弟二人共有。

后,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共有家产处理协议书》中的赠与。

【办案经过】:

在当年,《民法典》尚未颁布,判决依据依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郭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了案情认为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而原告与被告B基于两人离婚而将案涉财产赠与被告C、D,案涉财产的赠与是原告与被告B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行为,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B协议离婚早已超过一年,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原告请求撤销《共有家产处理协议书》中财产赠与、确认财产赠与无效,于法无据。

郭律师向法律针对上述方面提交了答辩状并且在庭审时着重陈述。

【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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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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