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咨询费的税会处理

融资咨询费的税会处理

原创 安博士 安博士讲财税 2021-07-28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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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咨询费的税会处理

实务中,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在提供融资服务之时,除了以利息的名义收取资金占用费外,还经常由于金融监管、贷款政策的限制,以及其他一些原因而收取其他费用,这类名目通常称为融资咨询费,还有的情况下,银行承诺提供其他的常规服务,比如一年内银行转账免手续费。笔者经常看到不少单位财务人员将这类费用核算到了管理费用-咨询费,长期待摊费用-融资咨询费等科目,这是不恰当的,正确的处理方法如下:

一、会计方面:

上述单位的会计核算是不恰当的,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由于贷款人不会单独从银行或金融机构购买这类咨询服务,这类咨询服务单独对公司也没有实质用处,这类费用实质就是利息支出,应该计入财务费用。

此外,需要注意的还有四点:

1.如果金融机构是以有市场价值的服务的名义收取了这类融资咨询费,比如上述的免手续费,需要再按照重要性的原则进行分配,按照一定会计期间的转账金额需要支付的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手续费,其余计入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如果手续费金额不大,可全部作为利息费用;

2.贷款期间,如果贷款时间跨会计期间的,咨询费金额是重要的,需要将以咨询费为名义支付的财务费用按照贷款期间进行分配,不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当然金额不重要的可以简化处理;

3.长期资产类构建的贷款,可以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前提下,对以咨询费为名义的利息资本化处理;

4.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类似费用,要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处理,增加相应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如果咨询费还未支付),每期计提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租赁利息支出。

二、税务问题:

1.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如果公司由于该贷款收到了贷款或咨询服务的专票也不要进行抵扣,以免产生税务风险。

2.所得税方面:涉及到上文第4点支付给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咨询费,按照新租赁准则的实施会导致较大的税会差异,会计上每期计入当期损益的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对应记到期间费用或记到制造费用最后影响营业成本的部分;二是计提的财务费用-租赁利息支出,两数合计是会计核算金额,而税法认可的是实际支付的金额,这个金额通常跟会计核算金额不一致,会存在暂时性差异,需要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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