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附近厉害律师事务所:买卖合同纠纷胜诉

【案情简介】:

被告广东某门窗公司与原告广东某科技公司存在买卖关系,2019年3月1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书》,供货期为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8月、9月,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2020年7月、8月对账单并多次催款。

2021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10000元,尚欠货款67929.47元,随后原告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裁判。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广东某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优秀民商事律师熊光荣

【被告】:广东某门窗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支付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

【办案经过】:

熊光荣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了解案情,核对了合同条例,收集微信聊天记录、核对账单、转账记录等证据,向委托人阐明本案的法律关系,提出了诉讼策略,经过委托人同意诉讼方案后,向法院提出诉讼,经过法院审判,成功的帮助原告取得了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判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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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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