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错误列入失信怎么办?

有没有朋友遇到过在办业务时,突然发现自己变成失信了?

对于一般口语说的“失信”有两种含义:

一、是狭义的失信被执行人,这个是指经法院依法审理之后,权利人申请执行不能的情况下,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失信情况在执行信息查询网可以查询。

二、是广义的包括因逾期还信用卡、房贷等等,被银行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了不良征信记录,在征信查询时会有显示。

对于被错误列入失信名单的,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再审。

今天我们重点说一下对于银行信用评价不当时的权利救济措施。

简要案情:

2010年1月1日,张三拉着朋友李四去某银行贷款,约定李四作为连带保证人。贷款数额50万,还款日为2011年1月1日,保证期限截止为2013年1月1日。  债务到期之后,张三没还钱,银行一直在找张三要钱,但是从未找过李四,但是把李四不还款的情况上报人民银行,导致李四被列为失信了。

李四在2020年要买房的时候发现自己征信不良,与银行沟通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被错误列入失信怎么办?

判决意见

我们简单说一下上述案件

首先从权利主张期限角度:

贷款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限截止日为2013年1月1日,也就是银行需要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之间向李四主张还款,如果银行这两年内没有问李四要钱,那就不能再要了,这个期限已经过了。

从征信不良角度:

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李四作为连带债务人,没主动还钱,银行把李四列为失信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自2013年1月1日之后,银行向李四索要的权利就消失了。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银行需要在5年后予以撤回,也就是应在2018年1月1日予以删除。 本案中已经到了2020年,李四的征信还有不良记录,银行属于操作不当。

如果遇到银行错误将自己列入证明不良记录的,可以依法起诉维权。

被错误列入失信怎么办?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 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 5年;超过 5 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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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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