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一)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森林资源权属以及所有权行使的规定。此次修订在原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宪法》第9条中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民法典》第250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此次《森林法》修订就森林资源权属的界定延续了原法的规定,并与《宪法》和《民法典》的规定保持一致,即明确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我国许多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民法典》明确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草原法》规定,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城所有权。据此,此次《森林法》在修订过程中,明确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组建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在自然资源部的“三定”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其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这一规定也符合我国现行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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