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如何起诉利息?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如何起诉利息?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之前讨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怎么样做到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今天讨论另一个民间借贷不可回避的问题: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诉讼中,如何主张利息?

一、借款期内的利息问题

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主张支付借款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对于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视为贷款人对利息部分的放弃,不得主张还款期内的利息,反映出国家对于非金融借贷行为非盈利性导向。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如何起诉利息?

二、关于逾期利息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该条规定是否就意味着自然人之间借款逾期后仍然不支付利息呢?非也,该不支付利息只针对其约定范围内的内容,如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不承担利息责任,而对约定范围外的内容,如逾期后,仍需承担法定的损失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据该条可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所以,对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该条规定适用所有借贷主体之间,包括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当然也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

如果说《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有那么一点点不好理解运用,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表达了相同的意思: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除了继续履行义务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对于借款而言,该损失主要表现为利息损失。

《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该条明确规定,无息借款需承担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没有约定利息的,逾期期间,法院支持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如何起诉利息?

三、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如何主张利息

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法律有明确规定如何主张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法律未见明确规定如何主张利息,这种情况稍复杂,难在利息起算点。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通常,贷款人在诉前都是经过三番五次催收未果才起诉,贷款人催告合理期限届满,借款人就有还款义务,由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转化为了有还款期限的借贷关系,期限就是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合理的还款期的次日。该理解与前面提到的《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相契合。很多人认为从起诉之日,或者是从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诉利息利息,晓竹律师认为这个起诉时间是欠妥的,应从给予对方合理准备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对此,前文已详述,在此不赘述。

因此,催款时给予合理的宽限期并固定证据,作为主张利息起算时间的依据。如果因为无法联系贷款人无法固定这方面证据,可在起诉书中限定贷款人收到诉状后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责任。

上述有关利息支付问题,体现民商事领域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只要是双方自由意志表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侵犯国家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首先尊重当事人契约内容,按照约定办理。所以对于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仅视为在借款期限内没约定利息,债权人不能主张利息;逾期后,借款人违约,应承担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即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责任,从违约之日,即逾期之日(或催告期满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

后面将继续撰文详述利息支付实操有关问题,欢迎留言讨论,感谢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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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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