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因超过时效而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再审的代理词

再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再审申请人张三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再审申请人张三与被申请人洛阳市留乐区车力镇珠留中学劳动争议一案再审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相关卷宗材料,出庭参加听证,现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在被申请人未以时效问题抗辩的情况下,原一二审以时效问题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当。

在洛阳市留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洛阳市留乐区人民法院一审中,再审申请人未对仲裁时效进行抗辩,且一审未就时效问题进行答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 27 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具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年)第三十条规定已删除仲裁机构在受理仲裁申请时应对仲裁时效主动审查的规定。因此,一、二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无抗辩、未就时效问题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就作出判决,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二、申请人已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本案应当依法予以再审,并进行实体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张三已提供了其与马暂的2021年、2022年的四段通话录音,并提供了洛阳市留乐区车力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加盖印章的任职证明,另结合张三在二审时提交的2020年5月12日、5月15日、6月18日与马暂的三段录音,张三就案涉纠纷事项分别于2021年4月13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9月22日、2022年8月17日与车力镇人民政府信访办工作人员马暂沟通联系,显然张三系持续地向信访部门反映案涉纠纷事项,明显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并不超一年仲裁时效。

综上,张三一直持续维护自身权利,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原审处理不当,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法律公正,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请采纳。

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振兴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案件因超过时效而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再审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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