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的财产险包含哪些保险责任?

(金融:保险 – 银行 -证券)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是中国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它以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保险标的,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为对象的保险业务,即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且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企业财产保险具有一般财产保险的性质,许多适用于其他财产保险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企业财产保险。投保的企业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给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企业财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1) 因火灾、雷电、洪水、破坏性地震、爆炸、暴风雨、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发生灾害事故时,为了抢救或防止灾害蔓延所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3)为抢救保险财产,或者为减少财产损失而进行的必要的保护和整理工作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责任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到保险期满日的24时止,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企业财产保险还可附加盗窃保险。

保险对象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均适用。

保险范围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

保险责任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责任免除和特约责任。

基本责任

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雷电、暴风、龙卷风、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以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在遭受保险条款中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这些设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包括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在发生上述灾害和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为了减少被保险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企业财产保险中的责任免除

包括: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或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条款所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被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被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

是指责任免除中不保的责任或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注明由保险人负责保险的危险。特约责任一般采用附贴特约条款承保。有的特约责任也以附加险形式承保。主要有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特约盗窃保险,堤堰、水闸、涵洞特约保险等。

非保范围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产、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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