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应再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吗?丨快评

11岁女孩被未满14周岁男孩强奸,法律当保护谁?2023年3月10日晚,山东济宁两名男孩对11岁女孩实施了轮奸,还录了视频,威胁“如果给父母说,就把视频散播出去”。女孩母亲报案后,一名年过14周岁的男孩被刑拘,另一名“因未满14周岁,已经释放,将不承担法律后果”。此案又一次引发了公众对“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大讨论,反映了一个本身就值得关注的现象:在未成年人犯罪上,立法思路与法条滞后于社会现实与公众认知。

这倒不是说法条一成不变,进步是有的。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两类犯罪负刑责的年龄下调至12周岁,回应了公众长久以来的呼声。

这一法条修改的背景是:此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人事件,几乎每一次都引发公众愤怒。因为未成年人杀害的往往是比TA年龄更小、体力更弱的未成年人,是青少年霸凌的极致。为人父母者,对后者的境况更易产生代入感与共情,这本身也符合公众的“法感情”与自然正义感。

不过,细看法条,并不是说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一概刑责下调为12周岁,有致人死亡或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之类的后果才行,致人重伤造成一般残疾及轻微伤、轻伤,可能仍不需要负刑责。所谓轻微伤,是常被公众望文生义误解的一个词,面部损伤留有瘢痕、鼻骨骨折、眼内壁骨折、外伤后听力减退,听起来已经很严重了,但这些都只算轻微伤。

话说回来,条件这么严苛、范围这么有限的刑责年龄下调,效果仍是不错的。搜索新闻报道,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大率都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的。这是一个不完备的旁证,反映这两年来此类案件有显著下降。当然,具体有多大的影响,学者可以做定量研究,这一研究很有意义,可以为法条进一步优化提供有力决策依据。

这种下降,其实也反映了未成年人对自己犯罪要不要负刑责是有明确认知的。2019年13岁大连男孩蔡某某将在同小区内居住的10岁女孩小淇杀害,并抛尸灌木丛。实施犯罪后,他在班级群称自己不满14周岁、未成年。

做什么是对的、做什么是错的,负责任的父母从小就教,上学后从幼儿园开始就反复教。未满14或12周岁的孩子不可能不知道杀人、强奸是不对的。互联网时代资讯发达,刑责年龄对小学高年级学生来说,可能已是常识;每一个未成年人杀人、强奸不用负刑责的案例,往往会引发大讨论,大量未成年人也会看到,心怀不轨者就会视之为“杀人执照”“强奸执照”。

满14或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用负刑责,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但有无法排除的内在矛盾:当未成年人杀害或强奸未成年人,保护前一种未成年人,实质上就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同时后一种未成年人是无辜的受害者,反而得不到保护。

至于为了教育挽救孩子的理由更是不值一驳。犯了罪,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是哪门子教育?有过必究,有罪必罚,这才是最好的教育。把刑罚与教育对立起来的观点,本身是建立在对这两者错误认知基础上的:既把正当的刑罚污名化,又夸大了纯粹说教式教育的作用。

未成年人杀人多发,就下调杀人的刑责年龄;强奸多发,再下调强奸的刑责年龄,当然是一个办法。但更好的办法或是不再机械设立最低刑责年龄,而是从犯罪本身性质出发。如果一个未成年人,能犯下和成年人一样恶劣的罪行,那理应视同成年人受审,承受应有的刑罚。有些事,成年人做了不可原谅,孩子做了可以原谅;但总有些事,无论成年人还是孩子做了都不可原谅。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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