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种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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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常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的特点在于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不可撤销信用证如要修改或取消,必须经过开证行与受益人两方的同意,如果这笔信用证业务有保兑行参与, 还得经过保兑行的同意。

不可撤销信用证因其对受益人较有保障,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最为广泛的使用,

通常,在信用证的40场标明”IRREVOCABLE”,表明此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即使信用证没有表明信用证是否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也为不可撤销。

二、承付和议付信用证

按照信用证的付款方式,UCP600直接将信用证分为以下几种: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 要立即对单据付款。这种信用证使出口方得以迅速收回货款,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一种信 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 41 场注明“AVAILABLE WITH…BANK BY SIGHT PAYMENT”。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指履行延期付款责任的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相符单据,按信用证规定若干天后 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证41D场内会注明”AVAILABLE WITH…BANK BY DEFERRED PAYMENT”(由……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自己,也可以由开证行另指定一家银行。延期付款信用证可以不要求提供汇票。

UCP600承认了延期付款信用证的融资功能。开证行指定一家银行承兑汇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诺时,该指定银行可以预付或购买其已承兑的汇票或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也就是 说,该指定银行可以作为融资行,向受益人融资。

(三)承兑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与延期付款信用证都是远期信用证。二者唯一的区别是,承兑信用证必须提 供汇票,延期付款信用证可以不提供汇票。

承兑信用证41D场内注明”AVAILABLE WITH…BANK BY ACCEPTANCE”。承兑行大 多为开证行,有时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如保兑行等。

承兑行在收到寄单行寄来的单据,审核单据并确认单证相符后,向寄单行发来承兑电文,通知汇票已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及付款路线。

(四)议付信用证

议付是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 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或单据的行为。即议付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后,确认单证相 符时,可直接垫付资金给受益人,这种垫付行为(即为设付)是可以向受益人追索的。

议付信用证41D场明确注明“BY NEGOTIATIONS”表明该信用证为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可分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

1.限制议付信用证

指定某银行议付的信用证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单据必须提交该被指定银行进行议付。例如:

(1)信用证 41D 场注明”AVAILABLE WITH…BANK BY NEGOTIATION”(限被指定银行议付);

(2)信用证41D 场注明”AVAILABLE WITH ADVISING BANK BY NEGOTIATION”(限 通知行议付)。

2.自由议付信用证

允许任何银行议付的信用证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又可称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在自由议付 信用证项下,单据可提交任一银行议付。常见的表述方法有:

(1 )信用证 41D 场注明”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可由任何银行议付);

(2)信用证 41D 场注明”AVAILABLE WITH ANY BANK IN BENEFICIARY COUNTRY BY NEGOTIATION;(由受益人所在国任一银行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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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兑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只要信 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到期日或以前提交至保兑行或指定银行,并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则构成保 兑行在开证行以外的确定付款承诺,从而成为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项下,保兑行同开证行一样共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兑行一旦议付或付 款,则为终局性议付或付款,如无欺诈现象,则没有追索权。在开证行资信不高或开证行所 在国家存在政治风险的情况下,受益人要求开证申请人开立保兑信用证。

保兑行在通知信用证时,在信用证正文上一加上如下字样“We hereby confirm the above mentioned Credit and undertake to honor the drafts drawn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s”我们在此对上述信用证叙做保兑,并承诺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付款)。

对于信用证的修改,保兑行可将其保兑延伸至信用证修改书,并从信用证通知修改书签 发日起,受到该修改书的约束。如果保兑行选择将修改书通知受益人,而不延伸其保兑,保兑行应将此事毫不延迟地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受益人在接到信用证修改书后,也应严格审 核通知书等文本内容,以判断保兑行是否将保兑行为延伸至信用证修改内容,不要想当然地 认为保兑行一定会对修改书加具保兑。因为,保兑行在选择对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加具保 兑时,也要充分考虑其自身的风险与收益是否平衡等问题。

保兑行将保兑行为延伸至信用证修改书时,可表示为WE HEREBY ADVISE THE L/C AMENDMENT TO YOU AND WE EXTEND OUR CONFIRMATION TO ABOVE MENTIONED L/C AMENDMENT (我行将信用证修改书通知你方,且我行已经将保兑行为延伸至上述信用证修改书)。

保兑行对信用证修改书不加具保兑时,可表示为WE HEREBY ADVISE THE L/C AMENDMENT TO YOU WITHOUT EXTENDING OUR EONFIRMATION TO ABOVE MENTIONED L/C AMENDMENT (我行将信用证修改书通知你方,且我行未将保兑行为延伸 至上述信用证修改书)。

四、假远期信用证

(一)什么是假远期信用证

开证行开立远期信用证,在收到相符单据后,对受益人即期付款,利息由开证申请人承 担,这种信用证就是假远期信用证。

以下是假远期信用证常见的代表性表述,常见于SWIFT开立信用证中的47场。

(1) The usance draft are payable on sight basis. We are authorized to pay the face amount of your draft upon presentation, and discount charge is for account of the applicant.

远期汇票即期支付,汇票一经提示,即按面值付款,贴现息由申请人承担。

(2) Usance draft shall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Discounting commissions and charges are for buyers account.

远期汇票可即期议付,贴现息及费用由开证用请人承担。

(二)如何利用假远期信用证

国内出口商接到的假远期信用证中,韩国银行开来的较多。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内进口 商也开始充分利用假远期信用证。

1. 转口贸易的需要

国内企业在经营转口贸易的过程中,若国外出口商(即最终供货商)要求开立即期信用

证,以获得即期付款,国外进口商(即最终购买商)要求开立远期信用证,延长付款时间, 国内中间商可通过开立假远期信用证满足三方的结算要求。

一份假远期信用证,满足了三方对付款期限的要求,使转口贸易得以顺利进行。

2. 充分利用其他企业的授信额度,增加代理进口量

在实务中,有很多进口企业自有资金不足,无法缴纳100%保证金开立即期信用证,又没有足够的授信额度;而有的企业授信额度较高,无法充分利用,造成闲置浪费。这样,实际进口企业可以委托代理进口企业,占用其剩余的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

代理进口企业如果开立即期信用证,就要替委托进口企业垫付资金,因此,代理进口企 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协商,要求开立假远期信用证,进口到单后,由开证行先行即期垫付款项,委托进口企业以提货出售后的一部分收入支付给代理进口企业(进口到单货款+开证手续费和贴现费+进口代理费),后者扣留进口代理费后,将余额支付给开证行。

3. 减少资金占用

充分利用银行的融资能力和信用证的结算杠杆,可以帮助企业在特定时期内减少资金占 用。

在进口高峰期,进口企业可以开立假远期信用证,既适时抢占了商机,进口了大量货物,又满足了国外出口商的即期付款要求,科学地避免了付款高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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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转让信用证

(一)什么是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使用信用证的权利能否转让来划分,信用证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两种。

一般信用证的利益只能是受益人本人享有,即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权利转让他人,这类 信用证称为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rable L/C)。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rable L/C )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根据信用证有关条款的规定,要求信用证指定的转让 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已由转让行转给 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称为已转让信用证(TRANSFERRED L/C )。

(二)如何判断可转让信用证

只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Transferrable”(可转让)字样,信用证方能转让。诸如 “Divisible”(可分割)、”Fractionable”(可分开)、”Assignable”(可让渡的)、”Transmissible” (可移送的)等术语并不表示信用证为可转让。如果有这些术语,受益人将不予置理。

(三)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方法

1.转让原则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而,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 益人,但可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

信用证可以转让给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其中一个或多个受益人拒绝接受信用证的修改,并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也就是说,对于接受信用证修改的第二受益人来说,该证已修改;对于不接受信用证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该证没有修改。第一受益人在转让信用证时,需在已转让信用证中明确说明,是否允许及在何条件下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

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全部转让给一个第二受益人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全 部或部分转让,指的是信用证的金额。只有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或分批支款,可转让信用证 才可以分为若干部分分别转让给多个受益人,其总和不得超过原信用证金额。

2. 转让行的选择

只有转让行才能转让信用证。信用证中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 被指定银行才能作为转让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例如,实际进口商和中间商同在一国,甚至以同一家银行为往来银行时,开证行就可充当转让行的角色。

在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任何银行均是被指定银行,因此,可转让的自由议付信用证需 要特别授权一家银行作为转让行,即自由议付不等于可以自由转让,在实务中,可转让的议 付信用证大多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因此也就由限制议付行进行转让。

3. 转让条款

第一受益人可以改变条款转让,也可以不改变条款转让。

在第一受益人只赚取代理费、不赚取差价的全部转让的情况下,往往采取不改变条款的 转让方式。

大多数可转让信用证是通过更换单据,为中间商保守商业机密、赚取差价服务的。为保 证中间商的利益,信用证转让时,以下几项可以改变。

(1)以第一受益人作为转让证的申请人,若原证明确要求申请人名称出现于发票以外的单据中时,该项要求必须照办。

(2)第一受益人可将下列任一项目或全部项目减少或缩短:信用证金额、单价、信用证到期日、交单期、最迟装运期。降低转让证单价和金额,与原证形成的差额,构成中间商的收益;缩短信用证到期日、交单期和最迟装运期,有利于确保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方)的装运、交单能达到原证的要求,第一受益人在原证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更换单据。

例如,如果原证和转让证的到期日都为7月15日,若第二受益人于7月14日交单,单 到转让行、第一受益人更换单据时,原证已过有效期。

(3)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满足原信用证或UCP600规定的保险程度。

例如,原证CIF金额为USD 10 000.00,投保比例为110%CIF价,即应投保USD11 0U0.00, 若转让后信用证金额为USD8 000.00,则投保比例应提高到137.5%,才能保证第二受益人提交的保险单据的保险金额符合原证的要求。

4.第一受益人换单

在变更原证条件转让方式下,作为中间商的第一受益人,不愿让第二受益人知悉买主的商号名称,须调换发票保守商业机密。

其具体做法如下。

(1)第二受益人发货后,向银行交单议付。

(2)转让行接到单据后,通知第一受益人更换单据。

(3)第一受益人调换金额较大的发票(按原证规定抬头开立,且金额不得超过原证金额)和汇票,组成新的全套单据,通过转让行一并寄往开证行索偿。若转让行收到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后向第一受益人提示单据,第一受益人未能及时照办,转让行有权将收到的已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包括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交给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义务。

(4)开证行按照更换后的发票金额付款给第一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再按第二受益人出具的发票和汇票向其付款,两张发票的差额即为中间商的利润。

六、背对背信用证

(一)什么是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份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新证开立后,原证仍然有效,由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代原证受益人保管。原开证行及原开证申请人与新证毫无关系。

(二)如何判断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为保护自身的利益,把风险降到最低,常常要求待原证受益人提示原证所规定的单据之后,才兑付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常见的条款如下。

(1) 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IS TO BE MADE UPON RECEIPT NF THE COVER OR THE NOTICE OF ACCEPTANCE FROM THE ISSUING BANK OF THE MASTER CREDIT.

(2) THIS CREDIT SHALL BECOME OPERATIVE ONLY UPON OUR RECEIPT FROM … OF THE RELATIVE DOCUMENTS AS REQUESTED BY THE MASTER CREDIT NO…. DATED …AND MADE OUT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THEREOF.

(三)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方法

(1)中间商与最终供货商和最终购买商分别签订商务合同;

(2)最终购买商开来一份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称为主证或原证(Ordinal Credit, Master Credit 或 Prime Credit );

(3)中间商凭此证要求往来银行(一般为原证通知行)号开立一份以最终供货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称为背对背信用证或转开信用证(Secondary Credit, Sub-Credit, Subsidiary Credit 或 Ancillary Credit );

(4)最终供货商发货后交单索汇;

(5)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收到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通知原证受益人(中间商)交来原证项下的出口单据(替换发票和汇票等);

(6)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审核中间商的单据,若单据存在不符点,电询原证开证行;原证开证行接受不符点后,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将议付款项作为背对背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赎买款项,支付最终供货商;若原证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则将中间商的单据做出口托收处理,收到款项后方向最终供货商付款。

(四)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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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循环信用证

(一)什么是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余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与循环信用证相对应的是非循环信用证。通常信用证的金额及其有效期限是固定的,除非修改增加金额,其金额一经用完,信用证即告失效。即使尚有未用余额,若已超过信用证效期,则信用证也失效。这种信用证即为非循环信用证(Non-Revolving Credit )。

(二)循环信用证的优点

循环信用证的优点如下:

(1)进口商可不必多次开证而节省开证费用;

(2)进口商可不必向开证行交纳过多的开证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

(3)简化出口商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三)循环信用证的分类

循环信用证分为两种。一种是按时间循环使用的信用证,另一种是按金额循环使用的信用证。

1. 按时间循环使用的信用证

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如一个月)可议付信用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议付后,在以后一定时间内(如下一个月)又恢复至原金额,并仍可议付使用,在若干个月内循环使用,直至该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

2. 按金额循环使用的信用证

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按照该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进行议付后,该证仍恢复到原金额,可供再行议付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这种信用证按金额循环的方式,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非自动式循环信用证。

非自动式循环信用证又称通知循环信用证,即每次动用的金额,必须等开证行通知该金额可以恢复后,信用证才恢复至原金额继续使用。这种循环信用证,通常载有类似下述条款:

“THE AMOUNT OF DRAWING PAID UNDER THIS CREDIT BECOME AVAILABLE TO YOU AGAIN UPON YOUR RECEIVING FROM US ADVICE TO THIS EFFECT.

(2)自动式循环信用证。

自动式循环信用证,即动用的金额自动恢复到原金额,不需要等待开证行的通知,也无需经过一定期间。这种循环信用证称为INSTANT REVOLVING CREDIT。通常载有类似下面的条款:

“THE AMOUNTS PAID UNDER THIS CREDIT ARE AGAIN AVAILABLE TO YOU AUTOMATICALLY UNTIL THE TOTAL OF THE PAYMENT REACHES US$…”

(3)半自动式循环信用证。

半自动式循环信用证,又称定期循环信用证,即每次支款后若干日内,如果开证行未发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信用证即自动回复到原金额。例如约定一个月的期限,在此期间内如无不能恢复使用的通知,即可重新使用。这种方法介于前述两者之间。其常用的条款为:

“30 DAYS AFTER A DRAFT HAS BEEN NEGOTIATED UNDER THIS CREDIT,THE CREDIT REVERTS TO ITS ORIGINAL AMOUNTS OF US$…UNLESS OTHERWISE NOTIFIED.”

上述三种方法中,以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较常见。按第一种方法,信用证金额的恢复使用,是在出口商得到开证行已兑付票款的通知以后。正因如此,出货越快,开出汇票也越多,而其金额恢复也越快。

(4)定期循环信用证。

开证行认为,如果出货过快,使进口商手头积货过多,不易脱手,可能影响今后的偿付能力,可以采用第二种方法一一自动式循环,再约定恢复的期间,例如每隔一个月或两个月恢复一次,借以限制。这种循环信用证,又称为“定期循环信用证”(PERIODIC L/C)。

(5)可累积定期循环信用证。

在使用定期循环信用证时,常出现疑问,例如约定每期可开出汇票 US$20 000,但如果前期只装出一部分合同货物,则本期开出的汇票金额,可否包括前期未用完的金额?对此,若信用证规定,未用完的金额可结转下次使用,则这种信用证称为“可累积定期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UMULATIVE L/C)。

(6)不可累积定期循环信用证。

如信用证规定,未用完的金额不可结转下次使用,则称为“不可累积定期循环信用证”(NON-CUMULATIVE REVOLVING L/C )。

例如,信用证中有“…TO THE EXTENT OF US$…REVOLVING NON-CUMULATIVE AVAILABLE BY DRAFTS…”或“DRAWINGS UNDER THIS CREDIT ARE LIMITED TO US$…IN ANY CALENDAR MONTH…”等语句。

八、对开信用证

(一)什么是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是指买卖双方在易货贸易中,同时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金额大体相等的信用证。其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 (出口商)和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与第二张信用证(回头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地位恰恰对调。也就是说,第一张信用证的申请人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是第二张信用证的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

进出口双方进行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交易常使用对开信用证,

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地区间开展贸易也常用对开信用证。

(二)如何判断对开信用证

为了保持两证对开和进出口大体平衡,首先开出的信用证 ( Primary Credit ) 通常加列以下生效条款:

“THIS CREDIT SHALL NOT BE AVAILABLE/OPERATIVE/EFFECTIVE IN FORCE UNLESS AND UNTIL THE RECIPROCAL CREDIT IN FAVOR OF … FOR ACCOUNT OF …IS ESTABLISHED BY …BANK.”

(三)对开信用证的使用方法

对开信用证一般以同时生效为妥,即第一份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对方回头证开到,并经受益人接受后,第一份信用证才生效。

2.对开信用证的生效方法

为防出现一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两证应互为条件。两证一般应同时生效,即第一证先开出暂不生效,待对方开出回头证经受益人接受后,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

两证也可先后生效。第一张 L/C 开出后立即生效,但须凭申请人收到回头证或载明回头证已经开立的通知书,或保证若干天内开出回头证的担保书,方可予以议付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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