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与其他公司签约,这名主播面临20万违约金?看看法院怎么判!

合同期内与其他公司签约,这名主播面临20万违约金?看看法院怎么判!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

主播行业成为不少人的选择

经纪公司也应运而生

双方一旦签约

就意味着各自要承担一定风险

近日

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

合同没到期 主播与其他工会签约

刚毕业的小静(化名)一直想做一名主播,经朋友介绍,她联系上了A演艺经纪公司。经过培训、试播,小静与A公司签订了独家演艺经纪合同书。合同约定A公司独家享有小静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5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合同期限内,公司每月给小静提供基础收入保障,双方还约定了收入分配比例、账号归属、违约责任(如果小静违约,需要向A公司赔偿违约金20万元)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小静在某直播平台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实名注册了一个账号,昵称为“C”。之后小静在直播平台开始进行表演,粉丝数量稳步增长,也收到不少打赏,小静与A公司多次对直播收入进行分成。

在合同快到期时,双方未就续约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1月15日,A公司在后台发现账号“C”所属公会发生变更,沟通后才得知小静与另一公会进行了网上签约,并表示后期将不再与A公司进行合作。A公司遂将小静告到嵩明县法院,诉求如下: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书,小静向A公司返还昵称为“C”的平台账号;2.判令小静向A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

原告所提违约金过高 依法予以调整

嵩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期限仅剩一个月,不可能对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且被告系刚毕业的学生,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实属明显过高,严重超出了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应当依法予以调整。

“我的账号谁做主?”

嵩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账号“C”,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账号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但因被告在原直播平台注册的账号已更名,且系被告以其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实名认证的账号,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双方在格式合同中约定被告在直播平台上注册的账号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的格式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但是,因双方签订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格式条款无效并不一定导致整个格式合同的无效,被告确实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结合被告直播给原告带来的分成收入情况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损失计算方法,法院酌情支持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7765.52元。

由于独家演艺经纪合同书届满后双方并未续约,此合同已经终止,不存在解除的前提条件。

最终嵩明县法院判决:由被告小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A公司违约金17765.52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时

应当仔细审查相关条款

同时双方都应信守合同约定

否则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云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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