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12348律师与您共同战“疫” 说说 “添乱”那些事

疫情当前,白衣天使奋斗一线,各行各业集体发力,都在努力用自己的一点点付出,去换取将要来临的“春天”,可这节骨眼上,偏偏有人走出了一条弯路,下面,贵州12348律师给您说说疫情当中“添乱”那些事。

利用网络授课诈骗家长,目前全国已多名家长受骗

有家长在班级微信群里收到了“班主任老师”发布的一个收费通知:“因为疫情影响,接教育部门通知,现开始收取数学辅导费。”接着,这个“老师”在群里发付款二维码,让家长们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支付500余元。汤先生相信后,按对方要求扫码付款。然而,当他电话联系学校老师确认辅导事项时,才发现学校根本没有收缴该项费用,而在微信群里要求缴费的“班主任老师”是骗子假冒的,他的微信头像与名字都和真正的老师一模一样!

【12348律师支招】

1.日常关注所在区域教育部门相关信息的发布

2..疫情期间各地区的开学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家长提前保存学校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微信,QQ,特别是电话号码

3.日常不要泄露个人隐私及信息,相关聊天软件设置添加好友权限

4..家长们在收到“交费”、“转账”等信息通知时,可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老师多方核实,不要急于转账、汇款。

5.校方加强对本班级的QQ群、微信群管理,对成员身份进行核查,对身份存疑的尽快清除出群。

5.一旦发现可疑情况,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截图,汇款证明,短信等,并及时报警。

法律条文

网络诈骗是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进行诈骗的一种方式,对此行为处罚仍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夫妻不配合防疫检查并打人被拘留

贵阳市某小区两名业主,因外出拒绝出示出入证,并辱骂殴打物业人员,目前已被警方依法拘留。

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告诉记者,2月15日22时30分,该小区两名业主在外出时,不愿配合物业人员的检查,期间,不仅不出示出入证、身份证,同时还用言语辱骂物业人员,并强闯、破坏小区出入口通道。经多次劝阻无果后,两人对物业人员大打出手,将其中一名物业人员打伤,致使该物业人员左手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直至物业方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才制止了两人的疯狂行为。

之后,两人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两人系夫妻关系,当晚准备外出办事,但并未携带小区出入证和身份证,碰见物业人员的卡点检查,又不愿配合,随即才做出了冲动之举。目前两人已被警方依法拘留。

【12348律师提醒】

1.特殊时期,公共场所自觉佩戴口罩,配合疫情期间相关防控措施,增加理解。

2.与小区物业保持联系,随时核实涉及日常生活的需注意事项

3.所需要相关证明提前进行准备

4..对于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物业及相关居委会进行报备商量。

法律条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现我国发现的新型冠状肺炎已被国务院纳入法定的传染病,定为乙类甲管即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管理,这意味着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发热病人筛查、确诊和疑似病例的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以及其他更加严格的防控措施,有效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2.案例中该二人所在小区因疫情防控所需物业公司要求无相关证明者不得进出小区,该二人作为业主理应遵守规定但是其因未带门禁卡受到保安阻拦的情况下,就辱骂殴打保安,其行为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传播“谣言”可能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甚至犯罪

来自中国警察网通报,近日,多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多起网上恶意传播谣言的违法行为。

1. 浙江瑞安一网民在百度贴吧发文,称自己刚从武汉回来5天,头晕并且一直咳嗽。网友建议其赶紧去医院检查,其表示自己正月还买了两场电影票,看了电影再去检查。该贴被网友截图发至微博,引发大量关注和担忧。经查,该网民并未离开过温州且无肺炎相关症状,出于引起网友关注和“恶作剧”的心态,在网络上发布了不实言论。该网民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贵州铜仁一网民在新浪微博“多彩贵州”通报的2020年1月23日新冠肺炎疫情通报下发布评论称;“铜仁德江有6例已经在隔离区安排,我就是铜仁德江本地人,贵州什么只有两列完全就是胡扯不透明,所以没那么简单,这些数据都是虚报,担心社会引起恐慌罢了。”发现该信息后,网安大队民警立即开展情况核查和落地调查工作,并于1月25日将网名为“CJinne”的违法行为人沈某某抓获。沈某某因散布虚假信息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3.黑龙江大庆一网民发布一朋友圈信息:“重大通知!杜阳,大庆市大同区人。近日从武汉回来,身上携带大量新型冠状病毒潜逃,大庆市人们为了你们的家人请速度转发!”在全市疯转,经查,系谣言,当地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五条》对该网民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以治安拘留7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12348律师提醒

1.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切勿轻易相信、盲目转发微博、贴吧、微信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2.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民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编造、传播、散步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12348律师支招】

疫情期间,遇到法律问题,不要慌张,欢迎随时拨打贵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我们将给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与意见,贵州12348与您共同战“疫”。

贵州12348律师与您共同战“疫” 说说 “添乱”那些事

来源: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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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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