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刑事律师丨不批准逮捕!煦滨律师成功办理一起运输毒品罪案件

烟台刑事律师丨不批准逮捕!煦滨律师成功办理一起运输毒品罪案件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刘某系广州某跨境物流公司实际经营人,该物流公司自2018年起承接了一批跨境运输药品的业务。因药物中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余万元。

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煦滨刑辩团队在侦查阶段多次会见当事人,根据会见情况及证据,结合事实从“主观明知的认定”、“涉案药品流向不明”、“获利在正常物流交易范围内”等角度论述辩护意见,向检察机关申请不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刘某,侦查机关对刘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该案取得阶段性辩护效果。

二、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烟台刑事律师丨不批准逮捕!煦滨律师成功办理一起运输毒品罪案件

三、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值较大,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刑罚较重,煦滨刑辩团队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异地对在押的刘某进行会见,通过会见过程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团队律师发现本案中刘某对于药品成分以及流向的主观认知极低,虽然实践通说认为物流行业从业者需对运输物品的成分进行审查,据此可以认定行为人概括的明知药品成分及走向但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接受的物品都是通过正规的顺丰、圆通等快递公司邮寄,而且货主也称物品仅是治疗疾病的药物,从货物的外观及包装上也显示是药物,刘某按照常规无法判断所运输的药物内含有毒品成分。并且根据客观行为,刘某在邮寄过程中也进行了“药物”标识,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者夹带等行为。

同时在办案律师对于案件事实深入挖掘后发现,当事人运输的药物已经运输到境外,药品是否用于治疗相关症状疾病,是否用于制造、贩卖毒品、是否向吸食毒品提供、是否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等均未查证实属。

团队律师对上述事实梳理分析后,第一时间与办案人员进行了联系沟通,对于当事人刘某的各项情节及主观认知着重分析并提交了书面的不批准申请及辩护意见。另外提交指导案例深入展开说理,与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在证据采信以及法律适用层面达成了一致意见,成功为当事人取得不批准的结果,当事人在被羁押三十余日后重获自由,该案也取得阶段性辩护效果,为后续辩护打下良好基础。

办案律师简介

田筱荷,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获得了法学学士学位、金融学学士学位,毕业后曾任职于某检察院及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办理过千余起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多起社会影响力较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保险诈骗等经济案件、重大涉黑恶案件。曾担任讲师,向政府部门、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专题讲座,具有较为丰富的授课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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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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