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别人办事,中途能不能反悔——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前段时间,接了个咨询。几个人成立公司,大家股权比例差不多,为了防止以后公司过于民主导致所有决策不能,其中几个股东就商量签一个委托书给大家选定的一个代表,凡是公司的事,这个代表决定即可,委托书上黑体字标注“本委托不可撤销”。被选中的这个人就拿着委托书给我,说这事行不行?万一中途反悔了,这个不可撤销到底有用没有?

我很遗憾的告诉他,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委托合同任一方是随时有权无理由取消的,哪怕你委托书上写了“不可撤销”等类似字样。为什么呢?

法律上两种考量:

第一:委托一般是基本一种人身信任关系。我们打个不恰当的比方,你信任某个人,是因为他是你老婆的弟弟,但事情办着办着,你和老婆离婚了。这个时候,你们的信任基础就不存在了。还有,信任这个本就是很主观的因素,某个朋友我可能过段时间我就不信任了,反正不信任就是不信任,法律上无法强求我举证,我陈述即可。因为信任而产生的委托,而信任又是一种主观感情,所以,以信任为基础而存在的委托关系,当你觉得不信任时,你就可以解除了。法律不强求你去信任别人。

第二:还有商业上的委托啊,不是基于信任,而是基于利益。法律上认为,委托合同要处理的一般不是一次性的,是要持续完成的,在这个过程中,事情会发生变化,需要双方的沟通、信赖、配合,任何一方无法做到,事情都处理不下去。这样的委托没有持续的意义,因为法律无法强制双方信任、沟通。

所以,法律规定了,委托合同即使规定不可撤销,但任一方也是可以随时解除的,只是解除后面临不同的赔偿责任。特别在有偿委托当中。但这个我们不展开了,我们只需要知道,我委托别人办一件事,我是随时有权不再委托的。

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形,就是这个委托书办了公证了,那还能撤销不?会不会因为公证了就不能撤销了。我的结论:即使委托书是经过公证的,你还是随时有权解除,委托书不会因为公证过就变得坚不可摧。很多人对公证有一种误解,认为公证过的东西好象效力就要更高。但是,切记,无效的东西不会因为公证而变得有效。公证最重要的价值在于证明真实性,但真实的东西并不就是有效的。极端比方:你和人贩子签合同买个小孩,真实,但违法无效。所以,无论是你手写一个委托书也好,请公证出一个委托书也好,只是委托的形式变化,但委托的实质没有发生变化,所以,你仍然有权随时解除委托。

以前民间借贷十分活跃时,债权人经常使用的一种保护债权的措施就是,借钱的时候让债务人给个委托书,委托债权人出售房子、收取房款。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债务人到时不能还钱,他就拿着委托书把债务人的房子卖掉,钱他拿走,债权人感觉风险就比较小了。但是,根据前文,我们可知这个委托书债务人随时可以解除。不是教债务人赖账,首先对于债权人而言,有更好的控制风险方式,其次,假设你在某种情况下不是很自愿的签了一个授权委托书,你记得,你是可以随时反悔的。当然,反悔前基于授权委托书发生的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如果要推翻,那是另一个法律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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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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