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车辆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车辆的通告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落实省委“三抓三促”行动,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全县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积极营造安全、便捷、和谐的出行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巡游出租、网约出租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二、严禁汽车租赁公司以汽车租赁为名变相从事非法营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公众号、微信群、QQ群、电话等形式以“拼车”“顺风车”为名,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出租客运等违法违规经营。

三、对各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非法经营行为,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强行冲卡、拒绝接受执法人员检查等妨碍执行公务的,或者有组织的非法营运车辆团伙,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群众应充分认识非法营运“黑车”的危害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营运“黑车”;同时,踊跃举报非法营运车辆,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自觉支持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黑车”,不断净化全县道路运输市场,规范道路运输秩序。

举报电话:0930-5624293

广河县交通运输局

广河县公安局

2023年5月10日

编辑:左婷婷

责任编辑:马可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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