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对方代理律师,对司法局答复不服,起诉被法院驳回,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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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中律师的参与度越来越高,老百姓已经形成了“打官司找律师”的共识,可以说律师为法治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也存在违反法律和职业操守的行为,给整个律师行业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局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今天分享的案例是有人向司法局投诉律师代理案件中的行为,对司法局的投诉处理意见不服,上级司法局却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起诉到法院,法院又驳回起诉。老牛认为上级司法局和法院的处理待商榷。

投诉对方代理律师,对司法局答复不服,起诉被法院驳回,有待商榷

先看案例((2021)沪7101行初92号、(2021)沪03行终142号):

2020年4月,作为一起案件原告的周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投诉案件被告方代理律师沈某、梁某在该案翻译、提交的证据——一份《特许经营协议》涉嫌虚假陈述、政治问题、侵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2020年6月,徐汇区司法局向周某作出答复意见:经查,被投诉律师沈某、梁某向该局解释称,在前述案件诉讼中提交的《特许经营协议》相关内容的中文翻译,是由律所的律师助理进行直译,其主观上并不存在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意思表示,作为该案的委托代理人在提交该份翻译件时未完善核查、校对工作,虽后续补充提交说明及重新翻译件,但未能避免该条款翻译引起的误解及歧义。

该局认为,被投诉律师在提交该证据前的审查校对工作确有疏忽,导致相关翻译内容产生误解和歧义。该局对被投诉律师进行指正,要求其在今后的执业活动中应当秉持严谨、审慎的态度,加强诉讼文书审查的规范性和准确性,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另外,该局认为被投诉律师不存在周某所反映的虚假陈述的情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故该局对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周某对答复意见不服,向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徐汇区司法局于2020年6月作出的答复意见,并重新处理。上海市司法局认为,被投诉律师沈某、梁某是周某民事诉讼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该律师的代理行为与周某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徐汇区司法局履行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行为与周某亦不具有利害关系,答复意见未设定周某的权利义务,因此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对方代理律师,对司法局答复不服,起诉被法院驳回,有待商榷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周某的起诉。

审判理由:

周某投诉的律师沈某、律师梁某是另案诉讼中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并非该两位律师的委托人,周某与该投诉对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周某因不服徐汇区司法局所作的答复意见向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继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徐汇区司法局的答复意见对周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海市司法局针对周某复议申请所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亦不对周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周某就本案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依法应予裁定驳回。

投诉对方代理律师,对司法局答复不服,起诉被法院驳回,有待商榷

老牛观点:

老牛认为法院的裁定有待商榷。

法院认为,周某向徐汇区司法局投诉其民事诉讼中被告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汇区司法局针对其投诉所作答复以及上海市司法局所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对周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驳回周某的起诉。

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职责之一是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该条并没规定谁可以对律师进行举报和投诉,从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角度看,自然是所有的社会公众均可对律师进行举报和投诉。本案中,徐汇区司法局受理了周某的投诉,并进行了答复,意味着周某可以进行投诉,否则,徐汇区司法局可以以被投诉的律师不是周某的律师,就不予受理其投诉。

既然周某投诉了,徐汇区司法局受理了投诉,当投诉人对司法局的投诉处理不服时,周某自然就与投诉答复行为有利害关系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现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周某并非该两位律师的委托人,周某与该投诉对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进而得出徐汇区司法局的答复“对周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逻辑不通。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徐汇区司法局对周某投诉两位律师的处理意见,因为周某是投诉人,周某自然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上海市司法局不予受理周某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周某起诉也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另外,我想说的是,司法局作为律师执业的监管部门,应该充分履行职责,遏制或减少老百姓关心的律师违反法律和职业操守问题,而不是推托不管或遮掩维护。

对上海市司法局不予受理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和法院裁定驳回周某的起诉,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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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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