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和瀛和律师刘东律师: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风险

近日,某央企一项目部挂出的“严厉打击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违法行为”横幅走红网络。适逢年底,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关注。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笔者自身多年实务工作经验,就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律和相关政策,和建设工程领域相关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2月26日修正)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6.《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

7.《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

8.《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二、农民工要求支付工资是否为“恶意讨薪”?

北京瀛和瀛和律师刘东律师: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领域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也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易发、高发领域。每逢年底,农民工讨薪问题就成了热门话题。这一段时间,既让讨薪的农民工备受煎熬,也会让建设工程领域的许多单位如临大敌,农民工讨薪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于是,正如本文开头所提,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就出现了“严厉打击恶意讨薪”的说法,甚至近期在某省还发生了农民工因讨要工程款不成去上访,最后被行政拘留的事件。

工资是农民工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笔者曾在大型建筑集团做过三年信访部门负责人,处理过多起农民工讨要工资、工程款的群体访,据了解,北京的建筑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率一直保持着95%以上的水平,甚至更高。但因建设方或总包方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单位年底资金紧张、双方没有完成结算、“包工头”因个人利益唆使农民工讨薪等导致的不稳定事件还不时发生。

最近几年各类新词频出,在一些地方甚至媒体中出现了“恶意讨薪”“非法讨薪”等提法。作为法律工作者,笔者一方面对债务人持有同情态度,另一方面认为“暴力讨薪”“非法讨薪”这样的提法值得商榷,如果没有欠薪还来讨薪一说?再者,我国法律也没有“恶意讨薪”或者“非法讨薪”这样的规定。在农民工讨薪的过程中,到底是哪一方信用缺失或道德缺失,到底谁的利益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是应该认真查明、正确看待的问题。

三、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风险

在建设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各类工程建设主体的法律义务,是法律保障人权、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工程主体单位应提高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合规意识,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北京瀛和瀛和律师刘东律师: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风险

(一)建设单位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01

民事责任风险

一是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由此可见,建设项目如果存在未办理规划许可、开工许可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二是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此可见,建设单位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垫付责任。

三是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由此可见,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施工,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02

行政责任风险

一是责令停工并罚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建设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承担被责令停工,并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二是限制其新建项目,记入信用记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03

刑事责任风险

我国设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建设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报酬数额较大,建设单位以及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二)总包和分包单位法律风险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总包或分包单位如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会承担以下法律风险:

01

民事责任风险

一是总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的,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因此,如总包单位明知分包单位存在个人挂靠、不具有施工资格的情形,仍将部分专业工程、劳务发包给分包单位的,应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二是允许以挂靠方式承担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被挂靠单位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因此,如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挂靠方式承担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被挂靠单位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三是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此,如分包单位、转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包单位应承担先行清偿的责任。

北京瀛和瀛和律师刘东律师: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风险

02

行政责任风险

一是存在不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或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等情形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因此,无论是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一旦违反本条规定,单位可能面临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总、分包单位未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以及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管理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因此,如总包违反本条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逾期未改正的,将承担被责令停工,并被罚款5-10万元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被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对施工企业来说十分严重,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发展。

三是分包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表等,或总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因此,总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或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未配合总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可能会面临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四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因此,如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将承担被责令停工,并面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五是分包单位未对劳务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因此,专业承包单位未对劳务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03

刑事责任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报酬数额较大,用工单位以及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写在最后

农民工一年下来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够拿到工资开开心心回家过年。但讨要工资应理性维权,切忌采取大规模上访、拉横幅标语等激进方式,否则可能会因扰乱信访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受到处罚。而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类主体来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应有之义,应提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合规意识,切实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简介:

刘东律师

中共党员

瀛和不动产业务中心建设工程部主任

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高级经济师资格、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资格

专业领域:公司事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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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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