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律师函被退回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判决摘要】

债务公司在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地址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向该地址邮寄债权催收函,即使被退回,也应当视为信函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这种情况下,属于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8日钢铁公司授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向医药公司主张权利的律师函一份,该律师函于2014年1月10日,通过邮政EMS(单号105433639XXXX)快递寄出。该快递留存底单显示,寄件人为钢铁公司委托代理人,收件人江枫,收件地址为医药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中所载的地址。快递底联加盖了寄发局邮戳,同时附有《购买邮票证明单》。医药公司认为因快递底联收件人签名仍是寄件人,故该快递实际并未送达医药公司。医药公司认为被退回的邮件证明没有寄送到医药公司手中,不能起到钢铁公司向医药公司曾经主张权利,从而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原审判决认定钢铁公司曾向医药公司主张过权利,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应当依法改判。「诉讼程序」律师函被退回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再审裁定】

钢铁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律师函、加盖邮戳的快递底联、邮寄费收据等相关证据,医药公司虽然否认收到了上述快递邮件,但并未提供充分相反证据推翻钢铁公司上述证据,应当认定钢铁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医药公司主张了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故原审认定医药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还清了钢铁公司代偿的本金,钢铁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邮寄律师函主张权利,后于2015年3月16日提起诉讼,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医药公司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参考文献】

网址:

https://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7/04/id/2683845.shtml

摘自:北京法院网

标题:邮寄的催债函被退回,能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问:

  朋友的公司向我借了一笔钱,至今未还,超过还款期一年多了。我因为担心两年诉讼时效的问题,就以该公司的登记地邮寄了催款函,但信函被退回,请问能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答:

  根据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债务公司在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地址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向该地址邮寄债权催收函,即使被退回,也应当视为信函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这种情况下,属于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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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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