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样力量丨陈刚:化解矛盾纠纷的能手

榜样力量丨陈刚:化解矛盾纠纷的能手

陈刚,1966年3月出生,1985年参加工作,现任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陈刚同志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他在审判业务第一线工作30多年,办理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良好;注重理论实践相结合,撰写的《铁路旅客在乘车途中发生旅客人身损害的,铁路企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肖学成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案》,被《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采用。个人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先进党务工作者。

从基层法庭到中级法院再到铁路运输法院,从书记员到庭长,陈刚同志在审判业务第一线工作30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工作实践经验。近年来,他审理各类民事、行政案件300余件,严抓审判质效,在案件处理中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获得了当事人和社会的广泛好评。

注重诉源治理,把纠纷化解在诉前。刘某诉长沙县自然资源局的征收土地案件是湖南省自然资源资产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诉前调解案件。根据院领导指示,该案由行政庭庭长陈刚对接调解。因为是土地征收类案件,双方对案件的处理分歧较大,省自然资源资产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双方分歧仍未缩小。陈刚同志了解情况后,通知案件当事人刘某及其委托律师、被起诉人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及宗地所在地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会上,他在充分听取当事人诉求,全面了解争议事实后,首先与刘某及其委托律师沟通,希望刘某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核实相应材料,准确核定协议补偿金额和已支付的金额,理性提出自己的诉求。随后,他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协调,要求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向单位反映调解进度及矛盾焦点,并将单位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调解中心。经过他多次分头做思想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至此,湖南省自然资源资产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挂牌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行政争议案件得到有效化解。

榜样力量丨陈刚:化解矛盾纠纷的能手

注重诉讼中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比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调解难度更大。但陈刚同志坚持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作为办案首要原则,坚持将协调化解贯穿办案始终。原告朱某诉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征收土地一案中,原告诉请撤销腾地决定。陈刚同志本着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和支持省市重点民生工程建设的原则,多次做原被告工作,为原被告搭建调解平台,并要求街道办、政府工作人员持续与原告进行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该项目所涉及的最后一征收户的矛盾得以妥善解决,既较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推进了项目顺利实施。

注重深入现场调查,坚持依法办案。查明事实是正确裁判的基础。陈刚同志在承办长沙铁路某公司诉湘乡某碎石场合同纠纷一案时,为查明案情,深入湘乡碎石场工地进行现场勘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设备清点。经过五个多小时的勘查,双方就近十年来添置的具体设备统计完毕并达成一致,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经过两次开庭,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于2019年12月13日解除,判令湘乡某碎石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场地给长沙铁路某公司。判决后,被告服判息诉,双方对影响生产线改造的设备进行了拆除,湘乡某碎石场技术改造项目复工复产进入快车道。

注重判后释明,做到案结事了。陈刚同志所在的团队主要审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涉及民生的案件。该类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处理难度大。作为领导,他着重强调对该类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要求做到“事要查清、理要辨明、法要讲透”,对败诉的当事人做好判后释法工作,帮助、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案外工作,确保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比如在审理原告胡某泉、胡某蓉因不服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一案宣判后,原告多次咨询判决的合法性,陈刚同志均耐心细致释明。后原告理性面对现实,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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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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