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承担子女大学费用又约定抚养18岁,大学费用还承担吗

离婚协议约定承担子女大学费用又约定抚养18岁,大学费用还承担吗

裁判要点:《民法典》第1067条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1条关于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规定,并未禁止父母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其他抚养义务。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上大学(无论国内或国外)的费用由其中一方承担的约定,符合《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其他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离婚协议既约定父母一方需承担子女上大学的费用,又约定该方支付抚养费至子女18周岁止的,该方不仅需要承担子女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还需要承担子女18周岁之后上大学的费用。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姜某1与姜某2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京01民终2319号,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年4月8日发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23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1,基本信息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2,基本信息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上诉人姜某1与被上诉人姜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25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姜某1之委托代理人冯慧花,被上诉人姜某2之委托代理人吴宏达、吕艳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姜某1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姜某2承担。事实与理由:就姜某1抚养费的负担,姜某1母亲张某1和父亲姜某2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明确:姜某1由其母亲张某1抚养,父亲姜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直到姜某118岁;姜某1上大学(无论国内国外)的费用由姜某2承担。张某1与姜某2就姜某1抚养费的约定于法有据,且该约定系张某1与姜某2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约定合法有效,且两项约定之间不重合、不冲突,姜某1请求姜某2支付其大学费用合理合法。姜某1母亲与姜某2在离婚协议中就女儿读大学及出国的费用负担已有正式约定,双方应从子女利益出发来履行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除了法定的抚养义务之外,离婚时父母双方通过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也是合法有效的。

姜某2辩称,不同意姜某1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姜某1不是离婚协议的签订主体,起诉本案主体不适格。案涉离婚协议无效、可撤销,我方情况已发生情事变更,我方不应给付姜某1上大学的费用。姜某1拥有位于北京价值上千万的房产,其本人可以独立在美国生活,故我方无需再行支付其上学费用。姜某1此次上诉超过上诉期,上诉状不是姜某1本人签字,故姜某1上诉不应得到支持。

姜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姜某2向姜某1支付第一学年(2022年至2023学年)费用767837.5元,其中学校费用506437.5元(按照2022年10月25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数额为1:7.3,计算学费、学杂费、住宿费等共计69375美元)、生活费131400元(每月1500美元,12个月共计18000美元)、交通费用13万元(一学年中国至美国往返两次,一次往返机票费用约65000元);2.判令姜某2向姜某1支付第二学年至第四学年的大学费用(从2023年起至姜某1大学毕业时止),每年8月31日前支付姜某1一学年的费用:其中学校费用506437.5元(如中途转学则以新学校的缴费通知为准)、生活费131400元(每月1500美元,12个月共计18000美元)、交通费13万元(一学年中国至美国往返两次,一次往返机票费用约65000元);3.判令姜某2支付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欠付的抚养费2万元;4.判令姜某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姜某1系张某1与姜某2之女,张某1与姜某2于2001年3月2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10月3日育有一女即姜某1。后双方于2017年9月2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姜某1由张某1抚养,姜某2支付抚养费,姜某1上大学(不论国内或国外)的费用均由姜某2承担……2022年3月21日,姜某1以优异的成绩收到UCSantaBarbara(简称“UCSB”)的录取通知书,孩子如此优秀,付出了极大的艰辛和努力,本是父母的骄傲,但姜某2作为父亲却违背诚信原则,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承担姜某1上大学的费用。姜某2原系某学院的副教授兼某所所长,除去本职工作的收入之外,其兼职收入每年就有近百万元,完全有能力承担孩子上大学的费用,但却拒绝履行,并且在此之前就连姜某1的抚养费也不按时支付,不仅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职责,而且也违反了其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综上所述,姜某2一再违背诚信原则,多次不按约履行《离婚协议》,无奈之下姜某1诉至法院,望法院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姜某2在一审法院辩称,不同意姜某1的诉讼请求。1.姜某1已于2022年10月3日年满18周岁,已经完成高中学历教育且并未丧失劳动能力,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处于就读大学阶段(姜某1于2022年3月21日收到UCSB的录取通知书),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具备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资格,其请求姜某2支付大学学历教育的学费、生活费等抚养费用的请求不具有法律依据,无权要求姜某2给付抚养费。姜某1选择接受外国高等教育是一种智力投资,投资的直接受益人是自己,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应为自己的预期可得利益作出相应的付出,即自己承担出国留学的费用。2.姜某1并非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其无权依据离婚协议书主张相关权利。姜某1就读该大学前也并未与姜某2进行协商,姜某2对姜某1就读该学校的费用存在异议。因此,姜某1提出的要求姜某2支付大学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予以全部驳回。3.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大学费用约定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姜某2有权不予支付成年女儿的大学费用。姜某2与姜某1母亲张某1离婚已长达5年,姜某2的经济状况恶化以及身体有潜在罹患恶性肿瘤的风险,自身已无力支付姜某1上大学的费用,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关于负担姜某1大学费用的约定将导致姜某2自身无法生存,对姜某2显失公平。姜某22020年10月从北京某学院离职后去了美国,原有收入逐步丧失,国内已经无任何收入,且去美国后始终无法找到工作,亦无任何收入来源,处于失业状态,存款也所剩不多,经济负担明显加重。姜某2需负担自身生活及3岁年幼儿子的抚养费用,赡养80岁父亲,负担丰台小瓦窑房产每月的房贷,承担每月自身社保医保等费用,姜某2的身体健康状况也大不如前。鉴于此,姜某2客观上已经无能力负担姜某1的大学费用,要求法庭解除离婚协议中关于姜某2负担学费的条款约定,由姜某1自行承担自己的大学费用。4.针对大学费用未产生未支付部分,相关费用存在极大地不确定性,存在转学、辍学的情形,支付的主体、时间均无法确定,该部分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如果法院按照姜某1的诉请判决,将来此判决内容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也无法实际执行。5.关于姜某1所提出的欠付2万元诉请,姜某2并非不愿意支付,而是因为收入减少,暂时无力支付,在姜某2有能力时予以支付。综上,恳请法院驳回姜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同意姜某1的诉讼请求,姜某1提出的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姜某1之母张某1与姜某2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10月3日生育一女姜某1,2017年9月22日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内容为:1.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生活费、日常教育费、医疗费)的60%由男方负责,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直到女儿18岁。另:女儿如自愿参加校内或培训机构组织的国内或境外游学活动,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费用。2.女儿上大学(无论国内或国外)的费用由男方承担……经庭审询问,姜某1已于2022年9月至美国留学。姜某2已再婚,育有一未成年子女。

姜某1在一审庭审中提交并出示了证据1.出生证明;证据2.离婚协议书;证据3.2018京01**民初5929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姜某2不履行离婚协议内容,姜某1起诉;证据4.大学录取通知书及翻译件,证明姜某1收到录取通知书,通知书附件载明了费用标准;证据5.北京-洛杉矶往返机票截图、购买机票电子凭证、洛杉矶-北京机票截图,证明姜某1按照两次往返计算交通费用13万元;证据6.姜某2与姜某1母亲的通话录音、姜某2发给姜某1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姜某2在美国定居,其应一次性支付姜某1上学的相关费用;证据7.收入纳税明细查询,证明姜某2在国内兼职收入截图,其有能力支付姜某1相关费用;证据8.招商银行电子回执,证明姜某1第一学期的学费16255.72美元;证据9.已经交纳的姜某19、10月住宿费及翻译件,证明姜某19月30日交纳的9月的住宿费为17914.68元人民币,10月住宿费为2040美元;证据10.姜某111月的住宿费及翻译件,证明11月的住宿费为15104.51元(以人民币形式交纳)。

姜某2对姜某1出示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姜某1已经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对证据2-4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已支付北京-洛杉矶的机票14545元,其余不认可;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认可,但不能证明现有的经济状态和姜某2对抚养费的经济能力;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付款人是姜某1的母亲,是赠与行为,不能要求姜某2对此予以分担。对证据9、10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根据住宿费标准明细看出,住宿标准因人数的不同而相差金额巨大,而姜某1选择的住宿没有事先征得姜某2的意见,姜某2对此不予认可。

姜某2在庭审中提交并出示了证据1.离婚协议书,证明离婚时,财产倾斜了姜某1的母亲,姜某2负担了抚养费更重比例,还给付了女儿一套房屋,姜某2已经尽了最大努力给孩子好的生活;证据2.海淀田村房产截图,证明姜某1已经成年,其名下有高额市场价值的房产,其可以自由支配,因此姜某1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证据3。姜某2收入截图;证据4.姜某2贷款信息截图、合同;证据5.离职证明,证明姜某2已经离职;证据6.女儿抚养费(含学费)转账流水,证明2022年姜某2为女儿支付的学费42500元;证据7.姜某2父亲户籍信息、儿子的出生证明;证据8.体检报告和凭证(附翻译文本);证据9.建设银行短信截图,证明姜某2现在存款余额为20万元;证据10.租赁合同及翻译件,证明姜某2每月需承担4500美金的房租费用,无力承担姜某1高额的大学学费;证据11.给女儿的一封信,证明姜某2想和姜某1坦诚沟通、解决问题。

姜某1对姜某2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明确约定了大学费用无论国内国外均由姜某2承担,而无需征得姜某2同意;对证据2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法律并未对双方约定内容进行禁止;对证据3-7、9、1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姜某2在国内外没有收入,只能说明姜某2在疫情期间一直在美国生活的情况下,国内兼职收入达到200万元,姜某2能力突出,属于高收入人群,其完全有能力承担姜某1的大学费用;

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翻译件的翻译机构不在北京高院认可的翻译机构名录中,对真实性不认可;退一步说,即便该体检报告是真实的,也不能以此作为不支付大学费用的抗辩理由;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翻译件的翻译机构不在北京高院认可的翻译机构名录中,对真实性以法院认定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姜某1的母亲张某1在与姜某2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了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直到女儿18周岁,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在庭审中,姜某2对于尚未给付姜某12022年1月至10月的20000元抚养费予以认可,故姜某1要求姜某2支付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欠付的抚养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虽然姜某1的母亲张某1在与姜某2签订离婚协议时又另行约定了“女儿上大学(无论国内或国外)的费用由男方承担”。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抚养费(含生活费、日常教育费、医疗费)的60%由男方负责,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故双方约定的抚养费已包含了姜某1在18周岁之前的教育费用,故姜某1要求姜某2在本案中支付其大学各项费用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作为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应该尽快摆脱离婚的影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安排好自己的生活、工作,调整心态,用更多精力考虑孩子的教育问题;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亦应创造更大价值,为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提供保障。双方均不应该将原夫妻间的矛盾转移到孩子身上,任何情况下,孩子都不能作为报复、牵制对方的工具。孩子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生父母彼此的怨恨、争吵会对孩子的心灵造成伤害,对孩子日后的成长、人格塑造产生消极的影响。作为孩子的父母应该从孩子角度出发,携手共同为孩子塑造一个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遂于2023年1月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姜某2一次性给付婚生女姜某1二○二二年一月至二○二二年十月的抚养费共计20000元;二、驳回姜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姜某1提交如下证据:由出租方发给姜某1支付确认的邮件: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3月31日房租3866.13美元,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房租3825美元;2022年12月9日由张某1账户支付给UCSB学费16393美元,2023年3月6日由张某1账户支付给UCSB学费16704.27美元,证明房租和学费均已缴纳。经质证,姜某2认为:房租是复印件,证据银行汇款最后一页中写包括旅行的费用,请法院核实证据真实性,如果已经支付的话,我方认可证明目的,但我方认为这是张某1愿意赠与给姜某1的费用,不应由姜某2共同承担。姜某2同时还认为,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前述证据均未经过外国大使馆公证认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查明:就姜某1上诉状签字情况,因目前姜某1正在国外就读,其手持身份证录制视频向本院解释,由于其身处国外,未避免超出上诉期,由其委托母亲张某1代其在上诉状上签字,其认可母亲的签字,提起本案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2022年10月11日,张某1向UCSB汇款16255.72美元;2023年3月6日由张某1账户支付给UCSB学费16704.27美元,汇款凭证“交易编码”一栏: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一年以上)。

另查,本案姜某1代理人于2023年1月6日收到一审判决,于2023年1月28日邮寄出上诉状。

本院认为,抚养是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在抚养费纠纷中,子女有权就父母约定的抚养费提起诉讼,故对姜某2认为姜某1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因张某1与姜某2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用约定的履行问题而产生纠纷,本院主要围绕是否应当履行约定的抚养费展开评述。张某1与姜某2在《离婚协议》中约定“2.女儿上大学(无论国内或国外)的费用由男方承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规定,且该约定系张某1与姜某2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此约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就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属法定义务作出的规定,但并不禁止父母对不属于前述情形的通过约定方式承担抚养义务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条款时,姜某2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确知晓夫妻财产分割安排的基础上,仍自愿承担姜某1在国外上大学的费用,姜某2应当依约承担给付义务,这不仅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也符合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院对姜某1的相应诉求予以支持;对姜某2认为姜某1不再需要抚养,其不应支付上大学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姜某2认为姜某1提起上诉超期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一审法院相应的错误认定,本院予以纠正

就姜某1起诉主张的各项费用,因张某1与姜某2所约定的“女儿上大学(无论国内或国外)的费用”较为笼统,并未明确具体费用项目。按照约定的目的、生活习惯理解,同时考虑到姜某2出国后生活工作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形,本院认为“上大学的费用”应包括交纳给学校的学费、学杂费,以及维持姜某1在求学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为限。对姜某1要求姜某2支付的住宿费和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姜某1表示由于学费、学杂费均根据学校下发的通知所载明的具体金额进行交纳,故针对前述费用本院仅支持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就姜某1的学费和学杂费数额,大学录取通知书附件载明了相应的费用标准,姜某2亦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现姜某1已实际支付三次学费,共计49352.99美元,换算成人民币为360276.827元,姜某2应当依约承担。就姜某1已经支付的学费、学杂费,本院予以支持。

就姜某1的生活费用,其主张每月1500美元,本院综合考虑姜某1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消费水平以及姜某2目前的收入及负担情况等因素,酌情按照每月1000美元的标准支持姜某1大学2022-2023年度的生活费,共计12000美元,换算成人民币共计87600元。

综上,姜某1上诉请求的合理部分,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254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254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姜某2向姜某1支付第一学年已发生的学费、学杂费人民币共计360276.827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姜某2向姜某1支付2022年至2023年生活费人民币共计87600元;

五、驳回姜某1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姜某2负担6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姜某1负担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姜某2负担6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姜某1负担1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玲芳

审 判 员 宁 韬

审 判 员 仇芳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杜世奇

书 记 员 张丽川

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 | 最高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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