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巨款引婚变 法官辨真相定“责、权”——柳北法院依法判决一起返还共管购房款离婚案

“消失”的巨款引婚变 法官辨真相定“责、权”——柳北法院依法判决一起返还共管购房款离婚案

一对半路夫妻,婚后十个月,二人便分居至今,男方长时间联系女方未果,无奈之下遂将女方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岂料来到法院后才得知,男方为跟女方婚后购房,结婚当天转入女方银行卡的50万元,早已“消失”无踪,此时二人的矛盾,也由情感纠葛全然升级成为财物侵权纠纷。

男方婚内转给女方的这笔款项,究竟是婚内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钱到底去了哪里呢?近日,柳北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男、女双方离婚的同时,女方需将结婚当日由男方转入其银行卡内的50万元如数返还男方。

结婚+转款为爱“双闪” 数月后情、款“双空”

2021年1月,男方韦某和女方覃某自行相识后恋爱,于同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小孩。韦某、覃某均是再婚,二人在之前的婚姻中均分别生育有小孩。韦某为了让新的婚姻安有所居,结婚登记当日如约将50万元转入覃某银行卡内,以便用于与覃某一起购置新房之用。

“消失”的巨款引婚变 法官辨真相定“责、权”——柳北法院依法判决一起返还共管购房款离婚案

钱到账后,覃某表示,自己并不贪图韦某的钱财,购置新房所需钱款,韦某出多少,自己就出多少,只是想等房价降低一些,再一同去购房。同时覃某为了向韦某表“忠诚”,还将自己这张已存入50万元的银行卡交由韦某保管,但二人婚姻期间,韦某每次提出看房、购房要求时,覃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二人从未付诸实际行动一起去购房。

2022年7月,双方外出旅游时,因琐事发生争吵,返回柳州后,覃某从韦某住处搬出,二人分居至今。期间,韦某有给覃某打过几次电话,覃某均未接听,此后韦某便并未再联系覃某。二人的关系就这样一直僵持着来到了2023年。韦某感到这场婚姻已名存实亡,面对女方的有意回避和拒绝沟通的态度,男方无奈之下遂将覃某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覃某返还结婚时韦某交由其保管的50万元购房款。

案件立案后,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案涉银行卡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实卡中已无余额,于是法院将调查结果告知了韦某。韦某得知后大为震惊,其表示覃某那张存有50万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里,钱不可能从卡里凭空“消失”,于是再次向法院申请帮助调查钱款流水情况。

法院很快从银行查到了案涉钱款的流水情况,并将案涉钱款的“消失”过程告知了韦某。韦某此时的态度由震惊变成恼怒,他认为覃某未经同意擅自使用钱款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要求韦某如数返还案涉钱款。

“消失”的巨款引婚变 法官辨真相定“责、权”——柳北法院依法判决一起返还共管购房款离婚案

覃某得知韦某的态度发生转变后,其心意也来了一个90°大转弯,由不同意离婚转变成了同意离婚。覃某认为案涉钱款系韦某赠与自己的,韦某出尔反尔要求返还,二人感情已然无法挽回。至此,二人的矛盾也由情感纠葛向财物侵权纠纷演变。

钱款定性成诉讼焦点 法官明辨真相定“责、权”

柳北法院家少庭如期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因案情复杂,案件进行了两次庭审,庭审主要围绕二人对婚姻家庭的态度,及案涉钱款的定性和去向问题进行辩论。开庭期间,韦某两次均到庭应诉;覃某第一次委托代理人到庭,第二次亲自到庭,且两次庭审,辩词前后不一。

韦某诉称,转款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证明,转入覃某银行账户的50万元属于其婚前财产,是自己婚后交由覃某保管,用作双方共同购房,覃某为满足个人生活所需,擅自使用该笔钱款是侵权行为,依法应当返还。

覃某辩称,韦某转入其银行卡内的50万元,是韦某向其兑现供养承诺和爱意的实际行动,是韦某婚后向其的赠与,即使该款不是韦某赠与给覃某,依法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钱款也大多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所需,目前该款已基本用完,故无需向韦某返还。

“消失”的巨款引婚变 法官辨真相定“责、权”——柳北法院依法判决一起返还共管购房款离婚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韦某、覃某二人对婚姻家庭的态度,在两次庭审中,覃某第一次庭审称“其为了在外打工,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不能回柳州参加庭审”的理由,与第二次庭审称“其婚后韦某答应说供养自己,于是婚后便辞职待业,目前无工作”的陈述前后矛盾,及到庭应诉处理个人婚姻关系的态度,表明覃某对待婚姻家庭的态度是较为消极的。

关于案涉钱款的去向问题,法院从资金流水证据中查实,钱款转至覃某银行卡当天开始,在未征得韦某同意的情况下,覃某便通过微信绑定银行卡的方式,将案涉钱款多次多笔转到其名下其余8家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内,并以各种消费、购买保险、聚餐等理由,在婚后一年六个月时间内(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将案涉钱款全部花费完,这远超覃某婚前月收入的消费水平,也不符合普通家庭的生活消费水平。覃某未经韦某同意,将案涉款项任意消费、挥霍钱财的行为,足以证明其婚姻期间对待婚姻家庭并未用心经营,对待家庭面临经济压力问题时极不负责任。

关于案涉钱款定性问题,结合本案证据及原、被告陈述,证明案涉钱款系双方结婚登记当天,经由韦某银行账户转至覃某银行账户,用于婚后双方共同购房使用,从韦某转款后,覃某就将该银行卡交给韦某持有的行为,及双方微信聊天截图显示,案涉钱款应是双方为了达到共同监管目的的购房款。虽然转账行为发生在登记结婚后,但因韦某并未作出将案涉钱款赠与覃某的意思表示,且现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案涉钱款归夫妻共同所有,因而案涉钱款依法仍应属于韦某的个人财产,既然婚姻期间双方并未共同购房,倘若双方离婚,覃某理应将案涉钱款返还韦某。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韦某、覃某二人离婚;2.覃某向韦某返还50万元。

法官寄语:

端正个人婚姻态度,莫让婚姻如履薄冰。在当前离婚率日渐增高的大环境下,重组家庭的情况越来越多,如何打破“半路夫妻过不到头”的魔咒?

摒弃独自生活留下的个人陋习,保持较为纯净的心走进婚姻,端正个人对待婚姻的态度,遇到问题时,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坦诚相待谈钱,爱屋及乌待孩,彼此若能将“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化为切实行动,方能携手攀越再婚“心坎”,俯瞰最美景色。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阳光百合阳光百合
上一篇 2023-10-27 08:53
下一篇 2023-10-2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