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技术咨询服务费的民事起诉状及达成调解后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河南一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5M,住所地:常州市肚原区建国西路1号院1号楼1单元11层19号。18537118451(李).

法定代表人:袁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峰立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住所地:常州市丰台区江山路去爱路西北角檬郡1号楼1单元4层409号。

法定代表人:王老朋。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自2021年7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护合法权益的律师费4000元;

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被告委托原告就其环境影响进行技术咨询,咨询报酬120000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已支付40000元,尚欠80000元,多次索要未果,原告不得不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后被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常州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执行申请书

原告:河南一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5M,住所地:常州市肚原区建国西路1号院1号楼1单元11层19号。18537118451(李).

法定代表人:袁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峰立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住所地:常州市丰台区江山路去爱路西北角檬郡1号楼1单元4层409号。

法定代表人:王老朋。

执行依据:常州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3)常01号诉前调书1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技术咨询费 80000 元及本案律师费 4000 元;

2、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4000元为基数,自 2021年7月23日起,按 LPR 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3、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执行费等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调解作出(2023)常01号诉前调书1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超过履行期限,但被执行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书履行相应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常州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拖欠技术咨询服务费的民事起诉状及达成调解后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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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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