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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工程款问题。

在建设工程领域经常会出现以房抵债的方式来支付工程款,也就是说没钱支付工程款了,把一部分房产抵给设计师工人。如果没有能够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可能会与其他的抵押权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发生争议,因为房产是有限的,可能存在着几个债权没办法同时得到满足的情况之下就存在一个优先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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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就要来看以房抵债的合同。行使权力的基础是什么?在与其他抵押权或者其他债权的竞争之中有没有优势。首先要明确一下,虽然是表面上是房屋买卖活动,但是却来源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但是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不代表就有建设工程优先收藏权。

如果是在建设工程监管优先受偿权的十八个月的处置期间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是从建设工程架管应付支了起十八个月之内提出或者是双方协商,或者是经过诉讼仲裁等方式与行人达成一致意见的。他就具备建设功能价位优先授权,就可以依据优先权来优先于其他的抵押权或者是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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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并没有是在十八个月的时间之内达成一致的意见,或者是提出相关的钱又或者诉讼仲裁,那么可能就不具备建设工人优先受伤权,只是普通的地产买卖合同。此时就要看他是否符合消费者商品房买卖保护权利,如果是符合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的范畴,也是具备一个优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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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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