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质期“一日之争”成制胜关键

案件回放

今年3月6日,原告尹女士在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两款巧克力饼干,共计31盒,总价为359.2元。她发现这些产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6月6日,保质期为9个月,据此推断这些商品过期了,遂来到服务台投诉。在投诉未果的情况下,尹女士向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超市返还359.2元货款,并给予10倍的经济赔偿,即3592元。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之后,于2015年5月13日做出判决,认为原告购物的事实和证据充足,并认为该产品的保质期截止日期是2015年3月5日,因此属于“过期食品”,判原告胜诉。

一审宣判后,被告一方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12日,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告在购买涉案产品时,并没有超过保质期,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1盒饼干,总价359.2元。历时半年多,一场由超市“过期”饼干引发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今年11月12日,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原告胜诉的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抛开跌宕起伏的“剧情”,这则案值并不高的案件,为何如此吸引公众眼球?除了牵扯着人们食品安全的敏感神经外,看似弱势的“消费者”由胜转败,让这个案件成为足以载入业界史册的典型案例。究竟是什么重要证据,使得二审审判撤销了一审的判决?“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职业打假人究竟是不是“消费者”?12月4日是我国第二个国家宪法日,法律和宪法的宗旨就是追求公平正义。值此时机,记者带着一连串的疑问,专访了此案的被告方代理律师——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卫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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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重要证据成制胜关键?

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赢了这场官司以后,吴卫国的电话没闲着。有祝贺的、有取经的,更多的则是业务探讨。“经手的案例很多,这个案子之所以如此受关注,可能是因为商家胜诉有些出乎人们的意料。”吴卫国律师推测。的确,从以往的诸多案例来看,每每出现此类问题,人们在惯性思维的驱使下,往往迅速将“消费者”置于“受害者”的弱势位置,而商家自然就成了“财大气粗”的强势代表。“此案中,商家的态度非常坚决,认为自己具备严格的规章制度,可以对所销售的产品保质期进行有效把控。而原告也并不接受庭外调解。”吴卫国律师透露。于是,这场“饼干”之争接续上演。

这些涉案饼干究竟是否属于“过期食品”,成为本案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一审中,西岗区人民法院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应从该日起计算保质期,故认定原告购买的饼干超过保质期。二审中,一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有关问题的复函》成为扭转乾坤的关键证据。根据复函表述,食品生产者可以选择以具体日期或者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识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规定时间段的形式标识的,可以选择以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作为保质期的计算起点。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14年6月6日,保质期为9个月。如果从生产日期当天计算,原告购买产品的日期是3月6日,可视为过期食品。如果从生产日期第二天计算,则原告于3月6日购买的属于未过期产品。二审过程中,该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相关负责人到庭,证明该产品的保质期是从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作为计算起点。参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表述,法院认为该涉案产品的保质期应该从2014年6月7日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原告购买该产品时并未超出其保质期。

为什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吴卫国律师解释说,一审适用的法律是一般原则性规定,而二审适用的是具体规定。从时间上看,一审适用的法律出台时间在前,二审适用的法律出台时间在后。在立法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新法优于旧法。因此,法院最终裁定,该涉案产品并没有超过保质期。

“职业打假人”如何认定?

除了保质期“一日之争”,原告的“身份”也成为双方争论的又一大热点。被告方律师认为,原告一次性地大量购买涉案产品,且监控录像显示,原告进入超市后直奔涉案产品柜台取物,快速结账并去服务台投诉,非一般消费者的购物常态,目的性很强,认为原告是职业打假者,维权的目的是敲诈勒索。而原告方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原告方并未将所购产品进行再次销售,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购买产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因此,原告方因购买超市过期食品而进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

不论是法律界还是普通大众,对于“职业打假人”的争论一直未休。吴卫国律师坦言,无法单纯地从“正义”或者“非正义”角度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可以肯定的是,从客观事实来看,某些职业打假者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对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起到了监督作用。“生产商和销售商都知道有这么一个群体在瞪大眼睛盯着他们,脑子中会时刻绷紧根弦儿。”吴卫国律师说。但是,如果“打假者”为了满足个人经济利益而实施内外串通、“栽赃嫁祸”等行为,则毫无争议地有悖道德,严重者则涉嫌违法。吴卫国律师表示,这些职业打假者所追求的物质利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所以法律不应该支持和保护。“职业打假人”身份究竟如何界定?“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面对这些争议性话题,吴卫国律师表示,随着法律规章的逐步完善,这些问题将一一得到明晰。记者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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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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