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套路”借款人的网贷平台、担保、保险、银行签发一份告知函

P2P网贷平台、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相互串通,“套路”借款人的,借款人在委托律师诉讼或者签发《律师函》之前,不妨先签发类似于这样的一份《告知函》:

告知函

某担保公司、某保险公司、某银行:

本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电话),郑重函告某担保公司、某保险公司,在你方某担保公司工作人员一手操控,步步诱导,在不告知本人具体贷款事宜及各项收费事宜、不让本人看合同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你方实际运营、控制的某P2P网贷平台APP上于某年某月某日完成了一系列所谓协议的签署——仅仅是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和提示在所谓该签字的地方签字,事后你方在这款APP上形成了《个人信用使用授权书》《付款金额确认书》《个人征信授权书》《借款合同》《融资服务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以及某保险公司单方出具的《保单》《某某产险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该等所谓的协议当中,除了《付款金额确认书》无本人的协议相对方、《个人信用使用授权书》《借款合同》相对方为某银行,其他所谓的协议中本人的协议向对方就是你方两公司。你方两公司及某P2P网贷平台运营主体,具有密切的关联关系,你放就是利用信息优势、技术优势、层层包装、巧立名目、签订上述虚假合同等手段,非法占有本人钱财。但本人在此提示,上述协议,一概无效,甚至连无效都谈不上,因为根本不成立。故,请你方立即向本人履行如下义务:

1、将出借人身份信息、出借人资金交付凭证、出借人资金来源

凭证、出借人收款账户、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供给本人。

本人收件电子邮箱:

本人书面收件地址:

迟延提供、虚假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一切后果由你方承担。

2、立即停止对本人银行卡的资金扣划、还款催收等行为。已经

扣取的款项,立即原路返还给本人,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一同支付。

郑重函告某银行,上述《个人信用使用授权书》《借款合同》中,虽然明确载明你方为本人的协议向对方、资金出借人,但未有你方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因此请尽快确认及注意:

1、协议当中的你方作为本人协议相对人、资金出借人之身份是否真实。

2、协议相对人、资金出借人之身份如果真实,一方面因为是上述某担保公司、某保险公司及关联方完全控制风控,所以《个人信用使用授权书》《借款合同》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一方面因你方根本没有与本人对该等协议进行告知、磋商及签订,所以欠缺要约、承诺的签约过程,根本不成立。故,你方仅对本金的收回具有请求权,对利息等费用不具有任何权利。

基于此,请你方立即与本人取得有效联系,向本人明确告知你方的收款账号,以便本人顺利偿还本金。

3、协议相对人、资金出借人之身份如果真实,由于你方出借的资金归某担保公司、某保险公司及关联方完全控制资金流,故而属于你方在从事非法的现金贷业务,或者在默许、纵容他们非法转贷、“套路贷”,因此你方仍然仅仅对本金的收回有请求权,对利息等费用的收取没有任何权利。你方由于本次放贷,导致利息等损失的,与本人无关,建议与他们协商。

基于此,请你方立即与本人取得有效联系,向本人明确告知你方的收款账号,以便本人顺利偿还本金。

4、请你方尊重本人的信用记录,停止查询、评价本人的信用记

录,并将本人的信用记录中已有的你方评价记录事项消除,恢复原状。

某担保公司、某保险公司、某银行,请你们认真阅读上述内容,切实尊重本人财产权、人格权,确保本人及家人、亲朋好友、同学同事等的生活安宁、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特此函告。

签发人:

年 月 日

注: 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对具体的涉案协议等进行的有针对性地分析评价,以此对《告知函》内容相应安排,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起诉状、答辩状、辩论意见、诉讼策略、《告知函》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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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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