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律师简谈海上货运代理人的“履行辅助人”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后,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

但是如何去认定什么叫做“转委托”则是一个比较模糊的事情,有时候受托人未必把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去做,而是聘请一位“履行辅助人”,这种情况下相当于给受托人找了一个帮手帮助其打理一些事项而已。尽管如此,这两个概念之间却并不一定能真正的区分开,什么时候是“转委托人”,而什么时候又是“履行辅助人”,它们分别又会得到法律上怎样的对待呢?这里编者通过一个案例来为大家梳理一下:

一、案例:

在原告上海市第**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被告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将其中的出口报关事宜及自原告百货公司处取得的相关出口货运单证转交“天原报关”(另一个熟悉报关业务的主体),并由后者办理相关业务。根据天原报关在涉案货物出运近两年后出具的情况说明所述:“因船公司舱单数据与报关单数据不符,所以核销单上无海关印单”。经庭审比对,涉案货物提单记载内容与与原告百货公司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记载内容及货运委托书记载内容一致。2001年9月10日,原告百货公司自天原报关处取回正本核销单一张。事实上,早在一年前百货公司就与案外人签订了购销合同,这意味着被告**货运长达一年都没有将核销单和报关单给回原告百货公司。

海事海商律师简谈海上货运代理人的“履行辅助人”

二、法院认为:

上海海事法院做出了判决,认为“原告百货公司与被告**货运之间就涉案货物的出运成立货运代理法律关系。被告**货运应当适当地、谨慎地亲自处理受托事务。而被告**货运并没有将核销单及报关单及时返还原告百货公司,因此导致原告百货公司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懈怠责任。

三、律师点评:

这个案例的情形和法院的判决结果其实并不出人意料,本案一审之后,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再提起上诉。对于这样一个案子而言,

编者这里主要想说明两个问题:

(1)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委托”和“履行辅助”这两个概念的态度实际并没有像学理分析那样做出界限上的探讨。通俗来讲,无论是“转委托”还是“履行辅助”,委托人最关心的不是这俩之间的法律性质有什么差别,而是在于“我的事儿你作为代理人有没有给我办好”,如果这个案子中代理人没有这样懈怠,委托人肯定不会“平白起事”。因此,作为代理人,无论是转委托还是雇一个履行辅助人,关键要切实的履行好自己应尽的义务,除非委托人放弃找你代理,而转向认可代理人给委托人推荐的其他人。

(2)代理人要对履行辅助人的过错承担责任。正所谓“雇员侵权、雇主担责”,既然代理人想找个雇员办事儿,那么对于他的过错所导致委托人的损失,代理人肯定要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所以对于广大货代企业而言,并不需要像学理界一样明确的区分“转委托”还是“履行辅助”,权当做一回事看待即可,因为不论是何种情形,在司法审判实践当中,货代企业作为受托人,没有完整履行委托人的相关事务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不会因为实际导致造成损失的是接受转委托人还是受雇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而有变化。当然,如果后续向实际责任人追偿时,是“转委托”还是“履行辅助”就颇有意义了,不过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分析和处理,相较于货代企业“隔行如隔山”的思前想后来说,效率和性价比无疑是更高的。

律师团队介绍: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6年,现由40多名专业 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10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 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作为物流企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供应商,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英国、印度、东南亚、香 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行业经验。

海事海商律师简谈海上货运代理人的“履行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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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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