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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有句俗话: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难道出嫁的女儿在家中
就没有自己的位置?
(图片来自网络)
最近,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的村民小花(化名)就遇到了一件令她特别烦心的事情:
问
“我是农村户口,2017年结婚。
婚前,我在娘家有1.3亩的承包地,现在我那1.3亩承包地还在承包期内。婚后我的户口也并未迁到丈夫家,在丈夫家那边也没有地。
近期,我户口所在的村即将开发,前几天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找到我的父母,说我已经嫁到外村,要收回我的承包地。请问我该咋办?”
难道外嫁女真的不能
获得征地补偿款?
小花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小花来到了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
咨询了当地的法援律师
让我们看看律师是怎么说的?
“
有 请 大 律 师
本期律师介绍
郑 雪 纯
颍上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
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解答:
村委会不能以小花外嫁这个理由
收回小花的承包地
“我国农村土地大部分是属集体所有,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家庭的成员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就是说,无论是妇女,无论是小孩,无论是老人,都要平等地享有土地的各项权益。
修订后的土地承包法特别体现了这条,这也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一种强调”,“妇女结婚,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没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
律师提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供 稿:阜阳市颍上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策 划:杨守清
编 辑:摩 西 远方的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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