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第二十二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

本文旨在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无罪辩护提供思路,不涉及量刑方面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二、无罪辩护思路之主观不明知

刑法明文规定本罪必须是主观明知,即明知是赃物仍然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

司法机关在判断嫌疑人主观是否明一般采用推定方法(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除外),那么在推定过程中会考虑诸多因素:

1.交易时间:白天或夜晚

2.交易地点:公开或秘密场所

3.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4.物品状态:是否明显属于全新或可正常使用产品

5.售卖者身份:是否属于正常持有售卖物品的身份

6.收购事后行为:是否隐藏堆放在秘密场所或迅速销赃再次售卖

以笔者最近办的一起收购电缆为例。

当事人涉嫌收购他人盗窃的电缆,被公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截取笔者向检察院提交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内容。

售卖者身份正常不可疑。据刘某所述,前来废品店销售电缆的共有三人,其中车主挂有中国移动的工作证,工作证上有照片。并且来称,他们三人是搞工程的,这些电缆是工程上废旧的换下来的。刘某也由此没有怀疑电缆的来源问题。

电缆状态脏旧不可疑。这些电缆都看起来非常脏旧,一般来说如果是盗窃来的电缆一般都是干净,老化程度较低的电缆,而本案中刘某收购的电缆都符合售卖者的说法是工程上换下来的。

收购价格正常不可疑。刘某完全是以市场收购价收购的这些电缆,废铜回收市场价格在每千克30元到40元之间,废旧电缆需要剥除包装这些,刘某没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电缆。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在明知电缆来路不明时,收购价格都会远低于市场价。

对电缆的处置正常不可疑。刘某在收购电缆后直接堆放在废品回收站,来往的人群以及进店的顾客都能看见。如果说刘某明知电缆有问题,必定不会堂而皇之的将电缆堆放在店里,要么隐藏要么紧急变卖。

本案最终在拘留第37天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直接放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三、无罪辩护思路之物品非犯罪所得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求处置的是犯罪所得物品,是不是犯罪所得物品,判断标准是上游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上游人员不构成犯罪,那么涉本罪人员自然也不构成犯罪。

1.上游案件证据不足,不能定罪。

2.上游案件未达到量刑标准,不构成犯罪

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未设定立案门槛,也就是说掩饰隐瞒金额即使很低,也可以构成犯罪。但是我们要注意,法律对上游犯罪大多设定了入罪门槛。我举一例,假设某人明知收购的物品是有问题,涉案金额是600元,但是根据上游人员行为性质的不同,结果不同。

1.上游人员系盗窃行为,上海市对于盗窃罪门槛是1000元,上游人员不构成犯罪,那么收购人员自然也不构成犯罪。

2.上游人员系诈骗行为,上海市对于普通诈骗罪门槛是5000元,上游人员不构成犯罪,那么收购人员也不构成犯罪。

3.上游人员系职务侵占行为,上海市对于职务侵占罪门槛是60000元,那么显然收购人员也不构成犯罪。

所以要注意,不能盲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金额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要结合上游犯罪的入罪标准来判断。

根据司法数据,现阶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嫌的行为多是收购、提供资金账户,传统的掩藏赃物行为极少,因为代为掩藏赃物大多是和上游犯罪分子有共谋,按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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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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