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新规三大变化,每年或可减少数万罪犯

“两高两部”今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新意见》),对2013年“两高一部”原意见做了全面完善,尤其是调整入罪标准、明确出罪情形,预计每年可减少数万罪犯,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所以是一份非常重大、影响深远的规定,堪称良法!

一、醉驾入刑新规三大变化

我认为,《新意见》最重要的修改有三点:

1.调整入罪标准

《新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也就是说,入罪标准调整了,将血液酒精含量的单一标准,修改为“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复合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新意见》第十二条还具体规定了五种出罪情形,即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下列醉驾,不再认为是犯罪:(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不作为犯罪追诉,这本应是常识,也是刑法总则的明确规定,但在醉驾入刑之初,执法司法机关的认识却出现了偏差,认为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就应当刑事立案。这次“两高两部”《新意见》可谓拨乱反正,重新激活了刑法总则的规定,在意见中明确“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2.增加不起诉情形

《新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新意见》不仅规定了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处理情节,还明确规定,综合行为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行驶情况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也就是说,即使公安机关立案,也未必追究刑事责任了,检察机关还可以拦截一次,对于情节轻微的醉驾行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明确缓刑条件

根据《新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且没有情节恶劣情形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宣告缓刑。而且,《新意见》明确对拟适用缓刑的人员,一般不再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这样就大大减小了宣告缓刑的难度。

二、每年或可减少数万罪犯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已经从2013年的9万多件发展为2020年的28.9万件,已经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5.9%,危险驾驶罪成为第一大罪。据悉,2021年已经增长到34.8万件。

“醉驾入刑”过多过滥,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醉驾者个人来说,都是特别巨大的损失。对于行为人来说,醉驾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对一系列附随后果负责,我国监察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教师法、公证员法、医师法等数十部法律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某些相关职业或担任特定职务,因此,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的人,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特定从业者如律师、医师等的执业资格被吊销。“醉驾”犯罪不仅本人的一生受到影响,有关附随后果还不可避免地会“株连”子女。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看,每年因为“醉驾”等危险驾驶产生30多万罪犯,罪犯越多,社会对立面越多,社会治理难度越大,整个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也就越大。因此,近年来,有识之士不断呼吁限定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提高定罪门槛,并降低刑罚之外的附带后果。

笔者乐观估计,《新意见》实施后,不立案、不起诉的醉驾案件必将大增,或许每年可以减少数万甚至十万以上的醉驾罪犯,醉驾缓刑人数也将增加,必将有利于大幅度减少社会对立面,推动形成和谐良好的社会氛围!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意见》的文号是“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说明这部“良法”是由最高检牵头制订的,而且意见第一条就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醉驾案件办理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新意见》必将得到全面贯彻落实,醉驾入刑以来的乱象必将得到最大程度的遏制和纠正。

最高检牵头制订“良法”,更加说明我们的执法司法活动更加文明、更加人性了,预示我国的良法善治逐渐步入佳境。

法治自信、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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