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救济则无权利!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活动,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

法律对公民权利规定的再完备、列举的再全面,如果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无法获得有效救济,那么在法律上的权利都将成为一纸空文。

因此国家的制定的法律在授予权力时,还必须建立若干种权利救济的途径,使权利被侵犯的公民,能够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

刑事诉讼当中,律师参与制度作为嫌疑人最重要的权利,不能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三次修订,都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辩护制度:

一是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的地位得到确认;

二是辩护人的责任发生了变化,强调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

三是改善律师会见难的情况;

四是扩大辩护人的阅卷权;

五是对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作出管辖权的调整,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六是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阶段与范围;

七是新设值班律师制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原则及范围]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本条是关于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原则及范围的规定。

本条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活动。

这是一条原则性规定,也是本规定的核心内容。

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对于自己涉嫌犯罪的性质、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以及刑事诉讼中自己的权利义务等,可能不知道或者不明白,这样不利于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侦查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案件中的冤情、错情等,犯罪嫌疑人也可能因为被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能充分地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

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活动,既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还是提高公安机关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需要。

尽管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中也存在辩护律师违法乱纪的情况,但是公安机关不能对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持对立情绪,更不能阻挠辩护律师依法执业。

当然,一方面,公安机关要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活动;另一方面,对少数辩护律师的违法乱纪行为,公安机关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从而使辩护律师依法从事执业活动,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层含义是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的各项业务。

这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依法从事下列业务,或者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权,即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后,可以就犯罪嫌疑人涉嫌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如实告知。

告知既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并记录备查。

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的前提是了解其涉嫌的罪名,公安机关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后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可以根据获悉的案件情况、掌握的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如不构成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等,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记录在案。

以往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主要是为犯罪嫌疑人解答涉及法律的问题,缺少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的渠道,增加“提出意见”的规定,使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了发言权,有助于其代为行使辩护权。

第二,会见权和通信权,即辩护律师有同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了解案情的权利。

侦查阶段只能委托辩护律师作为辩护人,因此,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同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并且一般不需要经过批准。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所谓案件有关情况,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以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教育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发案及被抓获经过等情况。

第三、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权,即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所谓提供法律帮助,是指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解释有关法律问题,说明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责任,告知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帮助其提出申诉等。

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不限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对与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不论其是否向辩护律师提出,辩护律师都应当及时提供帮助,这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

所谓代理申诉、控告,是指代替犯罪嫌疑人向有关主管部门就其涉案行为进行申辩、诉说其遭受的冤情,对办案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控告等。《刑事诉讼法》第 117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诉、控告的事项。

第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主要是指辩护律师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适宜对其拘留、逮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种类。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逮捕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或者辩护律师认为依法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后,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

辩护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写明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人姓名等,由承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代理申诉、控告不是辩护律师本身的权利,需要经过犯罪嫌疑人委托。

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被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控告,而不能自行提出申诉、控告,也不能对与刑事诉讼无关的其他事项代理申诉、控告。

应当明确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辩护律师本身与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没有相关利益,而是与犯罪嫌疑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重视辩护律师的作用,不能认为他们是在“帮坏人说话”,而应认为他们是从另一个方面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象,保证无罪的人不受错误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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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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