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漏水4年没人管,北京房产律师为业主成功维权

房屋质量影响到每个家庭的幸福指数,很多家庭集几代人之力买了房屋,结果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给居住带来了不小的麻烦。交付时验收合格但后续居住过程中存在漏水问题,这一责任该如何划分?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当事人:崔某

委托代理人: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某为河北省大厂县某小区的业主。A公司为该小区的开发商。自2018年起,崔某房屋的地下室天花板出现大面积渗水,后经物业公司间检测,确认漏水点为地上室邻居李某房屋对应的室外楼梯。但经过多次沟通,物业及开发商均置之不理。多年来每到雨雪天气都会出现渗漏,导致崔某的房屋一直无法正常使用。

【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这场纠纷持续4年,为何一直得不到解决呢?开发商A公司认为,崔某购买的房屋在2016年交付时,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涉案房屋在2020年12月时已过质保期,因此A公司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在此期间,崔某曾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但开发商认为,鉴定报告没有完全反应出房屋漏水的全部原因。崔某曾在入住时对天井高度进行改造,使得天井高度超过了防水的高度,因此A公司认为这也是导致地下室漏水的原因。

浩云律师接手本案后,迅速组建维权团队,并制定了专业的维权方案。

律师指出,依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崔某房屋地下室自2018年起开始漏水,经法院委托某工程检测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是“由于通往二层住户李某的室外楼梯侧面墙体无有效防水构造措施,墙体长期被雨水侵蚀窜水所致。”

由此可以看到,A公司在开发建设时就室外楼梯侧面墙体未做有效防水构造措施,是崔某地室下漏水的原因,故崔某所有的房屋地下室漏水属于房屋本身质量问题。A公司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关于A公司对于保修期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时认为,A公司虽在质保期内曾进行过维修,但未进行有效维修,现虽然已过质保期,但因质量侵权行为持续至今,故不能以过了质保期为由免除责任。且保修责任是对合格产品而言,并不适用于不合格的产品。

最后,法院判决A公司对漏水处进行整体防水处理,邻居李某予以协助配合。同时A公司支付给崔某鉴定费用60000元。

【浩云小结】

房屋交付前就存在的质量问题,其影响持续至今,开发商不能因过了质保时间就免除了维修责任。如果大家在现实中遇到此类问题,也可以咨询专业房产律师的意见,尽早维权,以免长时间给生活带来困扰。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8-13 21:01
下一篇 2023-08-13 21:0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