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西安同行李律师沟通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工伤案

与西安同行李律师沟通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工伤案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与西安同行李律师沟通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工伤案

西安同行李律师说,曾经有工伤者或其家属咨询我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了该怎么办?我一般都一口回绝了。答复说,做不了这个工伤案。

2022年11月6日晚,和李律师聊了很长时间,就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工伤案打法的法律依据再次提醒了一下李律师。

其实,做工伤案的律师基本都知道这个法律依据,但因为没有往更深层次去想,所以,这个条文作为法律依据往往被束之高阁或者容易被忽略。

这个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因为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超过申请期限的法律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与西安同行李律师沟通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工伤案

在司法实践当中,有的法院直接依据上述条文来裁判案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和支付。

还是拿我曾公开发表的两篇文章作为大家的参考:《未进行工伤认定、法院按工伤裁判的成功案例》和《未经过工伤认定却工伤索赔成功的案例》两篇文章。有兴趣的网友或者伤者及家属可以百度搜索或搜索这两篇文章看看,看有无参考价值。

另外,大家在运用以上法条的时候,若能查到本地法院或本地上级法院的裁判成功案例则最佳。一是有法律依据;二是有本地成功案例。这样,打此类超过时效的工伤官司的成功概率或者说胜算概率就大大提高了!

11月6日晚,经和李律师再次提醒这个法条后,李律师当即表示,以后不会再丢此类案件代理了。

多出来一条打官司的思路,无疑开阔了我们一些律师同行的一点视野和增长了一点认知。

与西安同行李律师沟通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工伤案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724篇工伤原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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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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