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留给子女的条款性质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留给子女的条款性质

离婚协议中通常会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财产补偿,即夫妻双方约定将某财产留给子女、或待子女成年后赠与某财产、或子女成年后父母一方为其购买房屋等条款。

上述条款既是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责任,也符合当前社会父母对子女的一般习俗,父母将在子女成年成家之后仍负有极大的责任。

类似条款的性质应如何解读。

1.将条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部分,即使该财产最终的指向是针对子女,即使当前子女未成年,该协议的性质是夫妻财产分割与赠与子女的双重性质,抚养子女一方代子女签字赠与性质的合同成立。

2.该条款能否认定为赠与合同而撤销呢?在赠与合同中,赠与方尚未履行情况下,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法律规定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不得撤销。能否将父母赠与子女一方财产的条款认定为负有道德义务的条款?在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时,需要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义务的承担方式,子女未来成年、教育、成家等事宜进行全盘考虑,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赠与子女的财产与夫妻之间财产的分割是浑然一体的,将其中对子女的赠与条款视为单独的赠与性质与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目的不符,一定程度上,父母将财产赠与子女是尽抚养义务的表现,将其认定为纯粹的赠与协议与其目的背离。将该条款视为负有义务、负有道德责任的协议不得任意撤销妥当。

3.一方不履行该协议,谁享有起诉权?该问题的实质是该协议的“权利主体”是谁。这一问题的认定涉及到对离婚协议条款的具体解读,即该财产究竟是直接交付子女,还是交付夫妻另一方,将其视为抚养子女的补偿。对条文的不同表述决定着起诉的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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