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是否有权 “撤销” !夫妻离婚协议中对部分财产的划分?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内财产进行划分

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主张行使撤销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3)鲁07民终3386号

司法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涉案住房、车辆等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所有债务、女方名下所用信用卡债务以及涉案房产贷款均由男方承担,该离婚协议并未列明其二人还有其他财产及债权、亦未提及所欠债权人的债务,该约定使男方放弃了应该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了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行为。

债权人对男方享有的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涉案债权经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法院查明男方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男方与女方之间关于双方夫妻财产债务的处理,使男方丧失偿还债务能力,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要求撤销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涉案房产、车辆的处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债权人是否有权撤销夫妻双方于2019年7月2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2)款关于“将夫妻共有房产无偿让与女方一人所有,男方净身出户”的约定?(2023)京01民终18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离婚协议关于夫妻财产的处理是否属于无偿并诈害债权人的债权,不能简单以对方是否获得足够对价来判断,应结合离婚协议中对于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约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案涉《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该协议不仅涉及财产的处理,还涉及夫妻、子女等人身关系的处理,且对财产的处理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夫妻双方基于情感等各项因素在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处分,与单纯的无偿转移财产存在区别。

债权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双方对于案涉财产的分割存在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本院无法认定该分割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故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夫妻双方于2019年7月2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2)款关于“将夫妻共有房产无偿让与女方一人所有,男方净身出户”的约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断债权人能否对夫妻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划分行使撤销权,需要结合离婚原因、离婚事件、分割情况等综合进行判断。

看离婚协议中是否有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约定,不能单单约定一方放弃所有的权利。

若债权人能证明其夫妻对债务的分割明显不公,有权主张撤销,若举证不能,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插播一句:若夫妻已对婚内财产进行约定,后又将该财产用来偿还共同债务的,那拥有该财产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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