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否另案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编者按: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另案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本案例从婚内财产分割的程序价值、婚内财产分割与离婚诉讼的合并处理、离婚诉讼中另案分割财产的问题等方面予以论述,主张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

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另案起诉要求中止离婚诉讼、另案分割婚内财产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另案起诉。

基本案情

原告邱某诉称:要求:1.分割婚内共同财产42万元;2.邱某与魏某婚后购买汽车归邱某所有;3.魏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自2007年婚姻开始,魏某长期侵犯我在婚姻中的合法财产,并转移婚姻内的共同财产。尽管魏某已经另案起诉离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我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且本案诉讼构成另案离婚诉讼的中止事由。

被告魏某辩称:我已另案起诉离婚;离婚诉讼过程中,邱某已经就本案所涉款项提出大额财产异议,我也作出了解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魏某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邱某离婚。该案中,双方就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存有争议。该案审理期间,邱某提起本次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另案离婚诉讼尚未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

北京海淀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京0108民初24243号民事裁定:驳回邱某的起诉。

宣判后,邱某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尽管另案离婚诉讼尚未判决双方离婚,现双方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由于本案涉及的相关财产争议属于另案离婚诉讼审理事项,且另案离婚诉讼立案在先,故应驳回邱某提起的本次诉讼。

至于邱某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且本案诉讼构成另案离婚诉讼的中止事由,系对上述法条的错误理解,该法条系针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的情形,而非针对邱某在本案主张的、魏某存在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情形。

案例注解

本案的争议事项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魏某是否实施了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由此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处理上述争议?这些程序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综上可见,对于(原)夫妻一方认为对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其可以选取的诉讼类型有三:一是离婚纠纷,即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转移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二是婚姻家庭纠纷(婚内财产分割),即在尚未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下径行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即在离婚后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起诉时点位于离婚后,因此,从时间节点上就将该程序与前两类程序隔离开来,不存在交叉适用的可能性。那么,是否如邱某所述、其有权在另案离婚诉讼过程中另行起诉要求婚内财产分割?对此,笔者认为其观点存在如下问题:

1.婚内财产分割的程序价值在于不以离婚为前提处理相关争议。适度将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分离。有利于维系婚姻关系的同时维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而非用以中止在先的离婚诉讼程序。

2.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并提出对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在该案中一并处理。法院判决离婚的,对上述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予以认定;判决不离婚的,当事人有权另行起诉主张婚内财产分割。

3.如准许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另行主张婚内财产分割,势必造成如下困境或与现有相关制度的冲突:

(1)在法院就离婚诉讼未作出判决时,将部分案件争议事项另案处理,将导致争议处理的碎片化,不利于法院综合考量可能影响财产分配比例的其他情形。

(2)为确保婚内财产分割纠纷的审理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时间要求,则需要中止审理在先立案的离婚诉讼。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中止情形是“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而离婚诉讼的受案法院有权就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作出认定,无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因婚内财产分割纠纷而中止在先立案的离婚纠纷不符合法定中止情形。

综上,尽管婚内财产分割制度的法条文本中规定的起诉时机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已经提起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婚内财产分割主张。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否另案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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