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商业秘密行为猖獗,人大代表呼吁商业秘密专门立法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实习生靖昊 发自北京 “现行商业秘密立法必须完善和加强。”4月25日,最高检举行第38次检察开放日暨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检察论坛,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管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在现场表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缺乏系统性构建,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消除贸易壁垒,我国应尽快整理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内容,制定一部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

盗用商业秘密行为猖獗,人大代表呼吁商业秘密专门立法

论坛现场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缺乏系统性

南都记者了解到,商业秘密是企业创新、市场竞争的一种战略性资源,在创新成果保护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民法典第123条将商业秘密与发明、作品、商标等并立,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和在我国民事立法体系中的地位。

从商业秘密相关立法来看,马一德称,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法律和两高的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构建。针对市场中擅自获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仍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加以制止,缺乏商业秘密独立立法具有的周延性、有序性和逻辑自觉性,没有形成系统的市场行为法律规则体系。

为此,马一德呼吁,现行商业秘密立法必须完善和加强。

“加强商业秘密立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马一德称,当前互联网、云储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兴起,盗用商业秘密成本显著降低,不法行为日益猖獗,部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偏低,商业秘密纠纷不断发生。面对行业竞争,大多数企业都迫切需要完善现行的商业秘密立法,最大限度地来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马一德还表示,加大商业秘密立法也是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消除贸易壁垒的需要。从全球化来看,各个国家越来越重视商业秘密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参与全球贸易的共识和门槛。目前,无论从推动国内的创新发展,还是促进国际贸易投资而言,都需要尽快加强保护商业秘密的力度。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已成国际潮流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各个国家立法体制、文化背景不同,国际范围内对商业秘密保护存在普通法、民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专门法等保护模式。

马一德观察到,近几年,全球各国均开始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专门立法的模式已日益增加,

例如,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和《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均于2016年公布实施。在欧盟成员国中,瑞典曾于2018您制定本国专门的《商业秘密法》,英国、法国、丹麦、荷兰、比利时以及德国等多个国家,也一改非专门法保护商业秘密传统,以专门的立法形式实施了商业秘密保护。因此,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已经成为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潮流。

他建议,我国在加强商业秘密立法时,也应采取“专门立法”的模式。

“应尽快整理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内容,包括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经验,制定一部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这既符合我国市场竞争的秩序,同时也是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需求。”马一德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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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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