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之后说分期还款,连首期都不还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相必你或者你的朋友也遇到过类似情形:借钱的朋友曾承诺分期还款,但其承诺的首期还款期到后,并没有兑现承诺。那我们该怎么办呢?

其实,类似不还钱的情形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少见,由于对法律理解的不同,不同判决结果也是常见。这样的情形,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少见,由于对法律理解的不同,不同判决结果也是常见。如果起诉,法院是会受理的,在处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法院主要有下列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仅应支持到期债务,这样已经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况且,债务人对于未到期债权仍享有期待权益,故,对于未到期债务不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债务人未归还到期借款已经是违约行为,此外,债务人到期未归还到期借款的行为,应当视为以行动表明不会按期归还后续未到期借款,符合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归还未到期的借款。

一般会采用第二种观点,因为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该条款被视为是对预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也叫做先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最大区别在于预期违约的债务是将来的债务,即该债务的履行期未届满。预期违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明示是以语言或书面通知等方式明确表达将不履行未来债务,默示则是以行为表达,使对方足以预见其将不履行债务。本案中被告未依约归还到期借款,除了是对于第一期还款约定的违约外,实际上也是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未来的债务,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是不守信之人,不会按时归还将来的两期债务。

但是,第二种观点也可能面临另外一个问题,即违约程度如何方可适用预期违约制度呢?是否不论到期款项多少,只要未归还到期债务就可以适用该预期违约制度呢?由于《合同法》第94条第2款未明确可以量化的标准,仅仅规定了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此极易造成法律适用中的分歧。

查阅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可供参照(《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可以说,该规定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提供了较为客观的标准。虽然本案中的情形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并非买卖合同纠纷,但该两种法律关系所要保护的法益确实具有同质性,即均系保护债权人的分期债权。这样情况下,应当说参照该标准适用预期违约制度,赋予债权人以合同解除权,极具法理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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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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