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缓刑是否就意味着不用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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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使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那是不是被判处缓刑后就不用坐牢了呢?律师对话第224期邀请到上海资深刑事律师朱新良为大家解答。

律师对话224期:朱新良律师解答——被判处缓刑是否就意味着不用坐牢了?

一、被判处缓刑是否就意味着不用坐牢了?

朱新良律师答:不一定的!有的还是要坐牢的,被执行刑事拘留或逮捕,然后被法院撤销缓刑,被判处实刑(坐牢)。

被判处缓刑是否就意味着不用坐牢了?

二、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

朱新良律师答:最高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1号)

最近,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在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三、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朱新良律师答:缓刑就是将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暂缓执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来说,在规定的缓刑期期间没有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的,缓刑期间过后不再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也就是不用坐牢了。

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四、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朱新良律师答:宣告缓期执行的先决条件是必须被判处刑罚,而且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个人危险性,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基本特征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所判刑罚的可能性。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没有发出有新罪,考验期满,撤销缓刑,原判刑期不再执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应当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的规定执行刑罚,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缓刑人具有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接受监督等情形,也要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执行的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

综上所述,缓刑只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适用。法院做出缓刑判决后,犯罪分子不用到监狱坐牢,而是回到家中通过社区教育矫正。缓刑执行结束后,犯罪分子表现良好的话,原判决的刑罚不再执行。而缓刑期间有新犯罪,法院会撤销缓刑。

被判处缓刑是否就意味着不用坐牢了?

五、哪种情形会被撤销缓刑,可能被判处实刑?

朱新良律师答:A,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B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同罪名漏罪或异罪名漏罪),应当撤销缓刑。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六、缓刑的执行:部分地区已经实行“电子脚环”。

朱新良律师答:电子实时监管措施,是一种穿戴式电子监控装置——俗称“电子脚环”,用于对重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实时定位监管。佩戴“电子脚环”的对象必须在管辖范围内活动,一经越界,脚环会向监控中心发出报警信号。

上海市虽然从2012年以后,推进“电子脚环”试点工作。其目的是通过这种技术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预防减少和重新犯罪。但是,这种方法只是针对一些重点人进行试点,并没有全面推广,也不是针对所有缓刑期的服刑人员。

七、缓刑期间应当遵守刑法的规定有哪些?

朱新良律师答: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规定,【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等法院宣告缓刑执行完毕,才不用坐牢了,朱新良律师提醒您:一定要学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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