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故意杀害他人,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被告人姜某,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吉林省农安县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捕,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姜某于2016年9月29日,因看见前妻姜某某与其他男人在一起心生气愤,欲将被害人姜某某致死。便将被害人姜某某约至被告人姜某家中,趁被害人姜某某不备,从后侧用网线勒住姜某某的脖子,致使姜某某昏迷。姜某误认为姜某某已死亡并停止勒拽,不料姜某某苏醒,姜某又使用抱枕捂住姜某某的面部,再次使姜某某昏迷,被告人姜某认为姜某某已死,便服毒自杀,在服毒自杀过程中,被害人姜某某再次苏醒,发现姜某服毒自杀,便打120急救,在救治的过程中姜某某的姐姐报警。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故意杀害他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害人没有死亡,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代理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涉嫌的罪名本身没有异议,但对犯罪的停止形态有异议,故发表了如下几点具体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并非未遂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在用抱枕捂了被害人一会后,主动将抱枕拿开,并将被害人扶着坐了起来,二人之间还有过一番短暂的对话,之后被告人并没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是选择了喝药自杀。因此,被告人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是犯罪中止。

(二)被告人属于自首

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经过,如实供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查清案件,构成自首。

(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未给被害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首先,被告人的犯罪手段较轻,未采取直接对人体造成破损性的实施方式;其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发后被害人到医院门诊处进行了身体检查,未产生进行进一步治疗的需要。其三,被害人已不想追究被告人的责任,且自愿为被告人出具谅解书。

(四)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源于一时想不开的泄愤心理,此种动机的主观过错程度轻于一般的蓄谋报复性的犯罪。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

【以案释法】故意杀害他人,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判决结果】

关于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姜某系犯罪中止、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判决被告人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文书】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姜某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姜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其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其造成被害人受伤,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姜某系犯罪中止、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判决被告人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评析】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姜某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而本案中被告人是未遂还是中止的核心要点,就在于被告人是主动放弃了继续杀害行为,还是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而停止了继续杀害行为 。

在本案中,事发时仅有被告人与被害人二人在现场,没有其他证人可以作证事情的发生经过。而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描述又存在诸多矛盾点。被告人勒了被害人一次还是两次,被害人当时到底有没有昏迷过去,对于判断被告人的主观状态都是至关重要的。

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说法相差甚远,但辩护律师结合案卷材料中被害人受伤部位的照片,仅能看出被害人的脖子上有一道勒痕,正常情况下,如果两次用网线勒脖子会产生两道勒痕。因此,关于被告人到底勒了被害人几次,被告人的供述更加可信。而关于被害人当时到底有没有昏迷过去的问题,正常来说,一个人喝药也就是几秒钟的时间,非常短暂,被害人能够有条件去阻止被告人喝药,说明被害人当时意识清醒而且是行动方便的,被告人也完全可以停止喝药继续实施杀害行为,但是被告人并没有如此做,足以看出被告人是主动停止继续实施杀害行为,属于中止。

最终检察院接受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变更了起诉书,法院也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在本案中,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本案的公正审判起到了促进作用,也正当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一般会带有当事人的主观色彩,或许是基于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人们都会下意识的说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所以,庭前梳理证据就成了刑事辩护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一方面,律师在梳理证据的过程中,能够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了然于心,并从中发现证据是否有瑕疵,以及案件是否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等。另一方面,律师对证据的梳理,也能有助于形成辩护意见,能够条理清晰,环环相扣 。

相关法律知识:

没有签合同被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没有签合同被拖欠工程款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其进行协调;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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