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出新规,律师律所做推广了解一下

2月2日,笔者在中国律师网看到,《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推广规则》)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第十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于发布之日起试行。该规则共20条,其中前14条是关于律师和律所业务推广的含义、允许性行为、禁止性行为的具体规定,后6条是关于律师和律所违反本规则的处分性规定。

全国律协出新规,律师律所做推广了解一下

《推广规则》是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基础之上,由全国律协专门针对律师业务推广而制定的行为规范。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律师业务推广的重要性显现;另一方面,毋庸置疑,律师在业务推广领域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组织,有必要专门出台单行规则对律师和律所的宣传进行规范和指引。

本次公布的《推广规则》与现行有效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相比较,有不少亮点。当然,受我国律师法关于律师和律所是否可以做广告进行宣传的“含糊”规定影响,仍然有许多不足。

01、律师、律所可以发广告

长期以来,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是被认为我国法律对律师和律所是否可以做广告进行宣传的唯一法律依据,但是,从该条规定却无法看出,我国法律对律师和律所是否可以做广告进行宣传给出明确答案。律师法第二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受律师法影响,司法部于2016年9月18日重新修订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但没有将这个谜底揭开,反而在《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列举了禁止律师和律所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对《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解读,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司法部的部门规章仅仅禁止律师和律所的不正当广告行为,没有禁止律师和律所可以依法做广告;另一种观点认为,部门规章罗列禁止了律师和律所的部分广告行为,对律师和律所是否可以进行广告宣传仍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

由于以上法律和部门规章的“含糊”规定及各种不同版本的解读,导致主管部门在是否允许律师和律所做广告进行宣传的态度上也是忽明忽暗。从79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历史上,凡是对律师权利限制严重的时期,就会禁止律师和律所一切形式的广告;而对律师权利注重保护的时期,就会允许律师和律所做一定形式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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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点之一

规则第二条首先明确了新时期律师业务推广的内涵,明确了律师和律所可以自己或授权他人发布法律服务信息(广告),第四条则直接明确规定了律师和律所可以通过广告经营者发布服务广告。这应该是《推广规则》的最大亮点。规则同时规定了两类律师不可以发布广告,其一是公司律师,其二是公职律师。

点之二

《推广规则》对律师和律所的广告内容较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有所突破。规则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律师和律所发布业务推广内容时可以写入律师职称、荣誉称号、专业领域及专业资格等。这在之前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是不存在的。但规则同时规定,在写入这些荣誉称号时,必须载明荣誉称号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

点之三

《推广规则》第九条明确禁止律师或律所不得自我宣传或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律师和律所拥有自媒体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实践中经常会有某某律师或律所在自己的微博或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发布信息,宣称或暗示其为某专业领域“专家”或“第一人”。规则试行后,这种现象将得到遏制和根除,有利于律师和律所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

点之四

规则第十一条禁止律师和律所在公共场所粘贴和散发业务推广信息,禁止律师和律所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根据律师法规定,我国律师既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更是法律正确实施的保障者。现实中,许多市场主体为了业务推广,雇佣大量人员在公共场所散发和粘贴小广告,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和环境。也有些市场主体雇佣话务员向不特定公众打电话、发短信进行营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并为电信诈骗滋生提供土壤,严重影响了从业者在公众心中的职业形象。该条规定明确为律师和律所的宣传行为划定红线,有利于公众将律师和律所与其它市场服务主体区分开来,有助于律师个人和律师群体形象的维护和提升。

点之五

与律师和律所进行合作的第三方平台将遵守本规则。笔者注意到,之前许多专门为律师和律所进行宣传的第三方平台,只要律师或律所支付一定的费用,平台将会在其网站指定位置为推广律师署明“第一律师”“首席律师”“知名律师”“东方大律师”等称号。而这些律师往往都是刚刚执业或者执业不久缺乏案源的年轻律师,与上述称谓没有半点关系。相信规则出台后,这种现象也将得到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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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不少问题还没解决

与以上众多亮点相比,《推广规则》的不足之处也是很显然的。

纵观规则全文,大部分内容都是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内容的简单摘录或稍微调整。比如,规则虽然对律师和律所是否可以做广告的问题上给出了肯定答案,但在律师服务广告内容上,还是显得过于传统和保守。一个仅仅介绍律师姓名、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的广告,更像是一种自我的介绍,而非广告。而且,随着律师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进一步健全,这些信息,公众完全可以从律师协会的官方网站上查询获知。

还有,《推广规则》虽禁止律师或律所自我宣称某一专业领域专家或专家单位,但对如何区分律师的专业领域、专业资格与专家的概念之间缺乏可操作性规定。

再比如,《推广规则》禁止律师和律所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但却对“附近”的概念未做明确规定,导致律师协会在处分违规律师和律所时缺乏可操作性依据。

又比如,《推广规则》既暗示律师和律所可以给第三方平台一定的宣传费用(规则第13条),又明确禁止律师和律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的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这让律师和律所与第三方合作推广的平台之间的“费用”约定及支付方式等将显得非常敏感和微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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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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