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协议赔偿金额比法定标准低18万有效吗?能不能反悔?

工伤私了协议赔偿金额比法定标准低18万有效吗?能不能反悔?

小黑在A公司从事石材刀磨工作,月工资28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未给小黑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11月5日,小黑在工作中受伤。双方签订《工伤协议赔偿书》,约定A公司向小黑给付赔偿款共计26000元,A公司履约后小黑放弃向A公司主张任何赔偿费用的权利。后A公司履行了该款项的给付义务。

2013年4月10日,小黑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工伤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七级。

2013年6月8日,小黑向A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以A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其后,小黑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给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07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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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小黑与A公司签订的《工伤协议赔偿书》是否有效?A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小黑所请求的费用?

1.我国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黑与A公司经平等协商,签订了《工伤协议赔偿书》,约定由A公司一次性支付小黑26000元,A公司履约后小黑放弃向A公司主张任何赔偿费用的权利。A公司于该协议签订后即履行了给付义务,小黑亦予接受,该协议系双方平等协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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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虽《工伤协议赔偿书》有效,但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

根据北京市劳动争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自愿签订的和解协议,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予以适当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在履行完毕后,劳动者以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为由,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的,应予支持。

A公司与小黑签订的《工伤协议赔偿书》,约定的赔偿数额与依法应得的款项数额相去甚远。因此,小黑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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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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