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丧葬费应该怎样分? | 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

生老病死是任何人都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人一旦死亡,继承问题就会随之而来,有时甚至会引发亲人之间的矛盾隔阂。生前有单位的职工在死亡后通常会获得一笔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有的人生前也在自己的遗嘱中进行了处理,那么这两笔费用是遗产吗?能依据遗嘱来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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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张虹雨、中央民族大学教授雷明光,共同探讨《民法典》关于抚恤金、丧葬费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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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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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有5个子女,老大老二老三都是儿子,老四老五是女儿。2021年3月14日,老王在女儿王某凤家自杀割腕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老王生前系退休教师。死后获得丧葬补助费5000元,抚恤金135948元,该款一开始由女儿王某凤持有。

2018年5月17日老王书写《遗嘱》,载明:“本人老王出生于1934年某月某日,一共有三儿二女,由于我腿行动不变,自2014年4月16日一直住在大女儿家,她天天忙前忙后对我的吃住照顾的无微不至,其他儿女对轮班都不同意。所以我特立遗嘱,表明我对我自己的财产在我去世后处理意见:我去世后国家给我的一次性补贴款全部留给大女儿王某凤所有,其他儿女没有领取资格。立遗人:老王,日期2018.5.17日。见证人:程某,张某。”

王某凤认为老人退休后一直与自己一同生活,无论是基于现实中对于老人的照顾,还是老人遗嘱中所反映出的内容,六原告都无权要求分割丧葬费和抚恤金。对于这种说法其他的儿女并不认同,他们认为老王自杀与王某凤未能用心赡养老人有关,老人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应当按照份额平均分割,各方争执不下。老三在起诉前去世,所以是他的妻子和两个孩子作为继承人,与老大、老二、老五共6个人一起起诉了老四王某凤,要求平均分割老人去世后单位给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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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因此,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和丧葬费是死亡后产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所以不是遗产,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本案中,老王虽有多个子女,但一直与王某凤共同生活,六原告主张老王是因不能忍受王某凤的冷漠和精神折磨割腕自杀身亡,但就此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各自尽到了充分的赡养义务。考虑到老年人不仅需要物质生活保障,也有情感需求,需要精神赡养。王某凤作为与老人直接生活的一方,情感上势必与老人更加亲密,且比其他子女付出更多,故对被告王某凤应予多分。对其他子女,应当均分。

法官释法

01

Q:因为一份遗嘱在手,王某凤认为老王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无需与其他兄妹分配。因为她认为这是遗产。那么抚恤金和丧葬费能算为遗产的一部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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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和丧葬费是死亡后产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合法财产,所以不是遗产,不适用遗嘱继承。

02

Q:抚恤金和丧葬费具体是什么性质呢?

A: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告别仪式费、购买骨灰盒费、骨灰存放费等。死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用于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

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意义,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对于尽了主要赡养和看护的一方应当多分。

03

Q:丧葬费、抚恤金应该如何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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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丧葬费是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产生的相关费用,所以一般情况下该费用应该用于处理丧葬事宜,如果是某些近亲属支付的丧葬费,那处理原则就是谁付出享有。如果丧葬费还有剩余,也要拿出来分配。

死亡抚恤金虽然不是遗产,不能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来处理,但一般参照法定继承中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有四种特殊情况: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继承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所以,在实践中,法院一般是以均等分割为原则,但同时还会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扶养或赡养义务、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以确保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且不违背抚恤金发放之目的与初衷。

04

Q:本案为什么对被告进行了多分?理由是什么?

A:本案中,老王有多个子女,按正常来说应当按照均等原则来分割,但一方面自2014年开始老人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直接照顾,可以认定被告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符合可以多分的情形。另一方面,众原告虽然尽义务比较少,但也不能认定原告属于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而完全不尽赡养义务,所以也不能剥夺他们分割的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赡养不仅是物质上的,也包括精神层面的陪伴照顾,老年人不仅需要物质生活保障,也有情感需求,需要精神赡养。本案中,老王有自己的退休金,物质生活应该是比较有保障的,更加需要精神层面的陪伴和照顾。所以,为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法院认定对被告多分。

05

Q:立遗嘱时应当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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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首先,老人要有订立遗嘱的意识,生前对财产如何分配有个规划;其次,要在身体良好、意识清楚的情况下订立遗嘱;第三、形式上要符合遗嘱的要件,区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不同,尽量在订立遗嘱的过程同时进行录像;四是内容上要写清遗产的具体情况,不能处分其他人的财产,遗产内容要尽量全面,如不是均等分配,尽量写明如此分割的理由,比如是否多尽了赡养义务或者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因为如果在遗嘱效力有问题或者有未处分的遗产的情况下,可能适用法定继承,就需要考虑子女尽赡养义务的多少,而这方面一般较难举证,所以遗嘱中如果写明了也是法院认定的一个依据。

另外,为了避免订立遗嘱后子女之间产生矛盾和隔阂,可以自己先保管好遗嘱,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亲属保管,在适当的时候公布,这样更具有可信性。

视频:BRTV科教

供稿:平谷法院

原文编辑:赵雪潇

本文编辑:张磊 姚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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